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2006年4月25日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即2006年4月21日-2006年4月25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9:30-2006年4月25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次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25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会议厅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勇智先生
(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3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926,9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1%。
(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18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2.2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9%。
(三)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表决、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3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746,98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6.4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43,74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1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
2、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9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2,84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2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7%。
3、通过网络投票的有效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9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660,39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3.0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8%。
既参加网络投票又通过现场投票或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的股份数50,390股。根据规定,以现场投票或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为准。以上数据已扣除。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保荐机构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06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1,926,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31%。
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为31,746,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22%。
表决情况如下: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178,593,672股,占有效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8.17%;
反对票3,254,937股,占有效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79%;
弃权票78,374股,占有效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04%。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150,180,000股,占有效参加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有效参加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有效参加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28,413,672股,占有效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9.50%;
反对票3,254,937股,占有效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25%;
弃权票78,374股,占有效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25%。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孙学运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吉林炭素 公告编号:2006-018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