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董事刘玉灜,因境外公出无法出席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曹中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玉文,会计机构负责人谢美玲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 利润表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单位:股
2.4 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2.4.1 本报告期转债持有人情况
2.4.2 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的说明
1、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04年6月1日顺利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字[2004]157号文件批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1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4年11月10日成功发行,并于2004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代码为“110010”,债券简称为“钢联转债”。
2、“钢联转债”2005年5月10日进入转股期,2005年7月5日债券简称变更为“包钢转债”,截止报告期末,共有1,793,615,000元“包钢转债”转换为“包钢股份”股票,占“包钢转债”发行总额的99.65%。
3、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1)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于2005年5月10日进入转股期,初始转股价位4.62元/股,截至2005年5月27日,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已有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转股价(初始转股价4.62元/股)的90%,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特别向下修正条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6月2日向下修正转股价,由初始转股价的4.62元/股修正为4.15元/股。 (详见2005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2)2005年9月28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200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红股5股、以资本东公积金转增5股、派2.00元(含税)。根据“包钢股份”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因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使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格相应调整。本次分配完成后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调整转股价格,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1.98元人民币。(详见2005年11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4、截至2006年3月9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包钢转债”(转债代码:110010)流通面值已少于30,000,000元。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包钢转债发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包钢转债”(600010)于3月31日起停止交易。(详见2006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2006年第一季度国内钢材价格继续低位运行,3月份虽有所好转市场价格起稳回升,但仍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因此,报告期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报告期,公司克服了钢铁市场低迷、产品输出不畅等不利因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品结构,积极组织畅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力度,努力增加高效产品的产量,保证公司效益实现最大化。
报告期,公司累计生产钢材131.95万吨,同比增长5.21%;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4.5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6.95%;实现净利润0.87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6.79%。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关联交易情况
(1)购买商品
水、电、汽、煤气、工业用气的供应均以产权分界点安装的各种计量仪器、仪表月末所显示数据与上月末数据之差与集团公司(甲方)、本公司(乙方)双方确定的供应价格乘积确定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并于下月上旬以支票方式向甲方支付当月费用。
(2)接受劳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冶金机械工业厅内政[1993]冶机财字31号文及其确定的《运杂费价格表》执行。本公司于当月月底或下一个月上旬以支票方式同集团公司结清当月劳务费用。(3)综合服务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合同》,本公司将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上交有关部门,合同有效期限为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1999年7月1日)起3年内有效。本合同第4.2条规定,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本合同
(4)销售货物
(5)土地租赁
根据集团公司与本公司2000年2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本公司租用集团公司384,626平方米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50年,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年租金1,923,130.00元,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其土地使用税费等由集团公司负担。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从2002年7月30日起停止租赁已出售给集团公司的带钢厂、线材生产线所占用的土地240,959.74 平方米。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2年11月1日签订的包钢地产合同租字第012号“包钢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位于包钢厂内1号公路南,宗地号7311,面积519,94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薄板坯连铸连轧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到2017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2,599,722.50元。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3年7月2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宗地号为312-17-002-1和312-14-001-1,面积为171,317.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连轧钢管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3年8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年租金为856,588.50元。
2、公司的负债及资信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119.97亿元,净资产75.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37.31%,资产负债率较为合理,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公司转债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公司转债担保人中国光大银行的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在报告期未发生重大变化。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不适用
3.7 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中魁
200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