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刑法对瞒报事故应加大惩处力度
[] 2006-04-27 00:00

 

  □据新华社电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针对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可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许多常委会委员表示,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草案应当进一步修改,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除对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外,还对其他一些有关安全事故的条款作出了修改。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目前草案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但总体上看,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减弱了刑法的震慑力。“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在不少地方,当地政府已经责令一些矿井停产,甚至用炸药把井口炸了,但矿主为了赚钱,又去偷偷生产。”王茂林委员说,对这样的人,不仅要在经济上使其倾家荡产,更要依法从重判刑。

  前来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建国说,今年新疆发生了一起矿难,死了80多个人,后来发现这是一个“三无”煤矿,完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如果仅仅判这个煤矿老板7年,确实太轻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刑法对瞒报事故应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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