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
随着一季度经济数据的陆续出台,加紧新一轮宏观调控已经成为共识。由于热得发烫的固定投资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因此,人们也默认了宏观调控中的行政行为,是特定的经济发展路径之下的必然选择。
但是,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难以避免的问题是,政府如何在过剩与不足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且不说政府很难取得市场主体才能知晓的充分信息,很难做到使调控恰到好处,即便从以往的经验来说,几轮宏观调控也经常重蹈过剩—调控—不足—过剩的覆辙。
因此,中国社科院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近日发布的2006年春季报告特别提醒,要注意吸取20世纪90年代后期过度行政干预控制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防止在解决当前产能过剩问题的同时,形成新一轮产能过剩。
这一提醒并非无的放矢。最典型的调控未达预期效应的例子,是电力投资的周期性表现。由于电力项目的建设周期与经济增长的周期不匹配,前者约四年,而后者在九年左右。当经济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期,需求旺盛时,电力投资也随之迅速增长;但是,等到项目建设完工投产时,经济形势往往处于周期性下降区间。如1997年电力出现过剩后,国家开始对电源建设项目进行调控。但从2000年开始,中国电力消费需求的增长超过了GDP增长的速度,电力弹性系数保持在1.2以上,这使得调控之后的电荒格外扎眼。
政府的电力规划缺乏前瞻性主要表现在,根据最新一轮周期波动行情而做出的电力规划和投资趋势判断往往是“滞后”的:例如,“十五”电力发展的规划曾预测:2001年到2005年电力消耗的年均增长率为6%,这是依据1995年到1999年经济波谷期间的增长率作出的。但是,在该计划实施的前三年,实际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预测数据的2倍以上。
这使得政府的调控极为僵硬,在电力过剩时收紧项目审批,在短缺时放松审批。这样做的结果是,政策的行政调控反过来加剧了短缺或者过剩,而后陷入又一轮手忙脚乱的调控。与目前的情况一样,由于受调控的项目多数处于产业上游,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效应,因此地方政府态度积极,不仅鼓励各方资本入股兴建,甚至跑步进京争取项目审批尽快通过。于是,中央、地方、国资、民资各方利益掺杂在一起,而在宏观调控中,民资最容易被PK下台。虽然有时地方政府会做相应的补偿,却通常难以弥补民资的成本。
经济周期的波动难以熨平是一方面的损失,更重要的损失在于,市场无法建立起一个自足的均衡的系统,因为企业无法通过固定的法律与经济政策形成一个明确的预期,导致经济行为的短期化与无效率。
所谓成熟的宏观调控举措,应尽量从短期走向长期,从行政行为走向利率、汇率等经济政策,否则,很难避免类似于电力调控这样的双重损失:既损失了长期的制度效应,也难以摆脱经济周期对于规划的严重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