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严打房产商囤地
[□实习记者 于祥明] 2006-04-28 00:00

 

  已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一年的,出让人有权收土地闲置费

  □实习记者 于祥明

  

  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开发实际囤地”的行为将受到严打。

  昨天,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对土地闲置作出更加明确、细化的约定:开发商作为土地受让人,即便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的房产项目的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均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开发商征收土地闲置费———迫使开发商回吐被大量囤积的土地,缓解楼市供应。

  将于7月1日起试行的《补充协议》共16条。“细化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保证土地及时有效开发利用,并减少土地闲置,从而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接受本报采访时坦言。

  据悉,《补充协议》为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囤积土地,在《出让合同》已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动工日期外,补充协议要求约定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补充协议》还明确,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补充协议虽然对土地开发竣工时间等提出约定,但对违约金数额等没有具体规定。“这需要各地方政府视各地情况而定。”廖永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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