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 2006-04-28 00:00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董事顾振华因公务未能出席公司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委托董事倪学明代为表决。

  1.2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倪学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徐大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黄永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2.2 利润表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3.1.1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因公司储存在张家港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石化)代理进口的化工原料被冒领事件,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就中东石化货物保管过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请求,已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冻结了该公司等值人民币的土地、建筑物、储油罐及其他设备。4月末,因张家港人民法院已受理中东石化之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对中东石化提起的被产清算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中止审理该诉讼案。5月末以来,张家港人民法院已就本公司所申报的109,610,626.15元人民币债权举行了多次听证会。经过听证会本公司于6月末,已提取了案发后仍存放于中东石化的982.05吨DOP。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由于该案仍处于债权确认阶段,公司尚无法对可能的影响作出估计。

  2、本公司曾于2004年11月29日,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龙昌)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借款4,050万元提供担保。现因石油龙昌仅归还本金2.3万元,未能履行其他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龙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本公司和石油龙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2.78万元。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4月19日,该行金山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两份《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5,000万元贷款。其中,第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5年9月8日;第二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8日。上述第一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15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25日至2005年12月15日。2005年9月19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24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确定本公司原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6年2月24日。2005年9月16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24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8日。2005年9月16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查封了本公司投资于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9,635.4万元占90%的股权和位于常州延陵东路65号(1-2-103-25)房地产。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已于2006年3月2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4、上海银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0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7月6日,本公司以所持有的上海香榭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74.87%股权质押,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6日至2005年11月5日。2005年9月15日,原告以本公司其他的借款出现逾期现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查封了本公司名下坐落于商城路660号2001室等房产。第二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中山北路1958号7-9层以及11、12、14层房产。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已于2006年3月2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5、本公司曾就委托办理上海港进口货物的清关、报验、报检、提货、仓储、运输、代付有关费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签署《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协议》和《仓储协议》。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放货,直接导致本公司代理进口的合同总值为165.968万美元的2,024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遭受损失。本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及其管理人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440.78万元人民币,并全部诉讼费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6、2005年1月17日,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1,0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为10个月。后因东方印染分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利息,2005年10月11日该分行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该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7、招行上海分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25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7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7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31日,该行东方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8、2005年6月1日,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本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公司委托光大银行借给本公司2,5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期限为2005年6月6日至2005年12月5日。同日,本公司与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本公司将位于浦东商城路某办公楼(1974余平方米)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上述借款逾期后,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经调解后法院于2006年2月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本公司偿还本息。如未能按期还款,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有权以本公司所有并提供抵押的上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将有可能申请拍卖抵押房产以受偿借款。

  9、2004年12月30日,本公司控股95%的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在其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时,协助该房产公司取得位于六安市区的老厂区264.63亩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公司为此预付4,000万元搬迁补偿费,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宗土地于2006年1月25日挂牌,该房产公司因最终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求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款后,该房产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将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作为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息,并承担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等值的财产及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冻结。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2006年第一季度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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