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6版)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审计机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5年度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审计报告 (利安达审字[2006]第-1046号)。现将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不确定性问题
(一)关于公司上海联运枢纽基地项目预付款18,390万元的说明
2002年底,公司与上海后海公司签署了《在上海南汇后海物流园内建设“长运股份上海联运枢纽基地”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后海公司将5000亩土地分期分批转让给我司,作为我司上海联运枢纽基地的开发用地,一期供地500亩,以后每年供地1000亩,预计投资6亿元,开发期为5年。我司需向上海后海公司支付土地定金1亿元,并可按土地批租和比例冲抵土地批租款。
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公司累计付款23,390万元给上海后海公司,在2003年4月从预付上海后海公司款中分割5,000万元成立了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从而预付款余18,390万元。2004年6月上海长运取得了沪房地南字(2004)第00751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拥有500亩的土地使用权。由于2003年国家土地政策有所调整,上海后海公司未能按计划继续向我公司提供土地。我司一直力求取得剩余土地,如果努力不能实现,我司将与该公司积极磋商,寻求妥善解决途径。目前,已有初步解决方案,预计年底到解决。
(二)关于重庆黄旗港集装箱码头项目预付款本期尚有余额8,440万元有关问题的说明
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与重庆市城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黄旗港集装箱码头的意向协议,并于2003年12月31日按协议向重庆市城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付项目定金10,440万元。由于该项目在审批机关终极审批时,开发主体变更为重庆市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与城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回预付款进行了多次交涉,2005年底,城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其资产待公司偿还了2000万元的银行债务,截止本报告期,还有余额8440万元。目前,公司已城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意向,将在2006年底前予以解决。
(三)关于预付重庆华威船舶工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造船款的说明
公司于2003年3月8日与重庆华威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7艘滚装船的建造合同,总造价为5,152万元,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定金3000万元。2003年8月26日交通部第14号《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于我司与华威签订建造的属非标滚装船,受《公告》的影响未能正常开工。到2004年12月交通部才公布了标准滚装船型,经则算其造价在2000万元/艘左右(主尺度及配置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7艘的造价现只能建造2艘,而华威开工前的设计、购料等工作已投入部分资金,公司和华威如何履行合同存在很大分歧,该项目也未能开工建造。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公司已决定不再实施该项目,公司正积极与华威公司寻求解决的办法。
(四)云南省印象酒业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印象营销有限公司的欠款问题
北京燕京印象营销公司欠公司28,926,808.00元和云南印象酒业有限公司欠公司27,199,392.45元,大部分都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往来款,因经营不善和注销等债权合并转回而形成的,存在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公司将采取措施,加大追收力度,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二、债务诉讼、担保问题
截止本报告期,公司有26,446.88万元借款逾期,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3,500万元,涉及诉讼的债务总额37,772.35万元。但公司在重庆市政府的帮助下,正在进行债务重组,并已于2005年12月以资产清偿了1.5亿银行债务。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其余各债权人协商,已经初步达成进行债务重组的共识,预计将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工作完成后,公司的债务诉讼和担保风险都将得到有效化解。
三、累计亏损未弥补亏损数额较大的问题
截止2005年底,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40,828.25万元,但其中2.41亿元属兼并重庆船厂和纺织品批发公司并入负净资产形成,本公司实际累计经营亏损为1.6亿元。
四、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尽管公司目前存在贷款逾期、债务诉讼、担保风险、市场萎缩持续经营能力差的问题,但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的状况,制定并正组织实施债务重组、内部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一是进行债务重组,化解债务风险,减少财务费用。
二是解决历史问题,妥善安置职工,减少人员费用。到2005年底,已经安置职工5200多人,每年将减少人头费用2000多万元。
三是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股改,给公司增添新的活力,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若在2006年能够按计划实现,公司财务费用将大幅下降,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较大的改善和提高。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为0 , 余额 20,801,912.07元人民币 。
报告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
√适用□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20,801,912.07元。清欠方案: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偿还公司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4800万元的债务。在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债务后,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欠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负责偿还。同时,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代公司偿还债务后的差额部分向公司追偿。公司已于2006年4月24日分别与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具体清偿时间随公司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而定,但最迟时间不超过2006年12月31日。
清欠方案是否能确保公司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是 □否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初步拟定在2006年6月30日前进入股改程序。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7.7.1、重大仲裁
(1)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386714.41元。②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复利(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利息之日止,以所欠上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利随本清。③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1元,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1,322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该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了(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2005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采取强制还款措施。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光大银行就债务清偿仍在就的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签订的2001长运(信)字第004号、2003年直属字第0377号、2003年直属字第0391号、2003年直属字第0358号、2003年直属字第001号、2004年直属字第0021号、2004年直属字第0038号、2004年直属字第0045号、2004年直属字第005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共计9,989万元及利息;
②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有权对渝房(96)抵押第00078号地产抵押合同、2004024024号抵押合同、DY120104007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房产、船舶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③对本判决第一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抵押物清偿后的不足部份,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10元,财产保全费500,520元,以上共计1,010,530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朝天门支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价值76,713,695.42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渝三中执字第10号),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三峡宾馆4—18层、附楼1层(房权证101字第090395、渝中国用(2004)第01278号)、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2号房产(房权证101字第090118号、渝中国用(2004)01279号)、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树湾仓库(房权证104字第100895)号、渝国用(2003)第1126号)、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江北塔坪仓库(103房地证2005字第02407号)、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的工业用土地(巴国用(2004)第125号)、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的办公楼(涪房权证303字第1001752号)、涪国用(1999)第671号)抵偿尚欠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76,668,393.52元人民币的全部债务。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②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合计312,66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协调下就债务清偿与该行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②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0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1,720元、其它诉讼费33,258元、保全费201,040元,共计456,018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576、577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因公司资金紧张,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支付与协调下与该行就债务的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②如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合计222,53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向公司发出(2005)渝一中发执字第95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05年11月14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正在重庆市政府和重庆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太极集团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
②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第二栋第2-8层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97533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99533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向公司发出(2005)渝一中发执字第637号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2005年7月9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与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该行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1号、2号、3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借款纠纷判决如下:
①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
②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04,970万元(工行枳城支行分三次向法院起诉。本案1号、2号、3号民事判决的案件诉讼费用分别为:209,390元、209,390元和186,190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枳城支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价值78,041,530.99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渝三中执字第6号)。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1号、3号、5号、6号、9号、天龙号船舶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树湾仓库办公室(房权证104字第100894号、渝国用(2003)第1126号)、位于重庆市江北仓库、江北塔坪办公室(房权证103字第087098、渝国用(2004)第521号)、位于北京市大兴县的兴字第15798、15797、15799、15800号别墅房产、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8号的火柴厂厂区土地及涪房权证303房地证2005字第08026、08029、08035、08028、08027、08025、08022、08021、08032、08051、08038、08041、08045、08040、08037、08024、08039、08053、08023、08046、08042、08049、08044、08052、08019、08048、08055、08050、08043、08030、08031、08018、08020、08036、08034、08033、08054、08047号所载明的厂房、写字楼等财产抵偿尚欠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77,986,194.32元人民币的全部债务。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
②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③在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400股长运股份法人股以及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0万股长运股份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50,010元,财产保全费257,532元均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与该行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
②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③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22750元。
④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艘钢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2号、长江观光8号、长江观光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⑤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⑥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13433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诉前保全费208520元,合计432153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2005)渝一中发初执字第697号],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8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本案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就债务的清偿与该行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0)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②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后10日内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68309元。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8661元,保全费68901元,其它诉讼费7500元,合计155062元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判决后,截止本报告期末三被告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与该行就债务清偿事宜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2005年11月4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②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③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④如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有权以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星美传达室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本案件受理费172,895元,其他诉讼费25,93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4,040元,共计362,869元,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判决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仍承担着担保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8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6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②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6.6万元。
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④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12,002元,保全费58,020元,合计130,032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截止本报告批露日,本公司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3)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
②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
③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⑤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960元,保全费50,520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公司(丙方)和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四方对法院判决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①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0日止,乙方在每一季度末的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最低限额款项,同时丁方承诺如果在此期间,丁方销售收入的40%超过乙方该向甲方支付的最低款项,丁方自愿以其在该期间销售收入的40%向甲方支付款项。②若乙方按期、足额履行了上述每一期的本金及利息的付款义务,则甲方在乙方、丁方最后一期还款时免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的一半即6万元。③本公司对乙方、丁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②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④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⑤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合计人民币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法院判决后,鉴于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人发放债权执行凭证。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第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②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本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③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④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本案判决后,因上海长运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②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③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④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本案判决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向上海长运发生执行通知,责令上海长运在2005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鉴于本案被法院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7)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
②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进行解决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并无不合,应予以准许,并以(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6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8)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以(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7,763,48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已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接到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 监事会报告
(一)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二)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说明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所作的说明,并认为公司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楚三平、王淑燕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利安达审字[2006]第1046 号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股份”)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05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2005年度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长运股份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有关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长运股份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需要说明的是:
1、如附注六.6.(3)所述,“长运股份上海联运枢纽基地”项目预付款18,390万元,“重庆黄旗港码头”项目预付款余额8,440万元,两项目未能按原计划开发,其对长运股份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附注六.5.(2)所述,重庆华威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欠款3,000万元,北京燕京印象营销有限公司欠款28,926,808.00元,云南省印象酒业有限公司欠款27,283,423.70元,因欠款金额较大,时间较长,其对长运股份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1)如附注六.16、六.25所述,长运股份银行借款逾期26,446.88万元未能偿还,如附注八所述,长运股份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3,500万元,涉及诉讼的债务总额37,772.35万元;(2)长运股份2005年度盈利来源于非主营业务,累计未弥补亏损40,828.25万元(其中兼并重庆市纺织品批发公司和重庆船厂转入-24,109万元)。长运股份虽在会计报表附注二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说明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楚三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淑燕
中国·北京 2006年4月25日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少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刘平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5年1-12月
编制单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许少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刘平
现金流量表
2005年1-12月
编制单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少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刘平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
9.4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9.6 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附注
附注六.5.(2)
其他应收款
(2)金额前五名单位列示
附注六.6.
预付帐款
(3)“预付账款—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8,390万元,为“长运股份上海联运枢纽基地”项目预付款;“预付账款—重庆市涪陵区城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440万元,为“重庆黄旗港码头”项目预付款。上述两个项目受多种因素影响未能按原计划开发。
附注六.16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类别
(1)至资产负债表日止,本公司短期借款逾期金额为247,468,850.00元,其中: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40,000,000.00元
深圳发展银行 9,900,000.00元
上海浦发新虹桥支行 30,000,000.00元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40,000,000.00元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43,868,850.00元
农行上海南汇支行 30,000,000.00元
招商银行昆明海棠支行 2,000,000.00元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48,000,000.00元
工行重庆市五里店分理处 700,000.00元
涪陵区财政局 3,000,000.00元
附注六.25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注: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逾期借款本金为1700万元,借款抵押、担保情况见附注八所述。
附注八
1、担保
至报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3,500万元,
4、诉讼
至报告日,本公司涉及诉讼的债务总额为37,772.3482万元,其中:银行借款及其他债务涉及诉讼26,476.3482万元(其中:逾期的银行借款为23,700万元);对外担保涉及诉讼11,296万元。
董事长:许少才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