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2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27日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9:30至2006年4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福成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代表股份722,420,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20,336,75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5.58%;出席现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354,71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94%,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9人,代表股份1,750,892股,占公司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46%,占公司总股本的0.16%,由公司独立董事赵述泽先生受托办理了上述股东的现场投票事宜。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182人,代表股份245,009,51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4.8073%,占公司总股本的22.3061%(0名共计持有0股的流通股股东既参加了网络投票,又委托董事会投票,根据规定,以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为准)。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福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谢思敏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
1、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如下对价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为基数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执行2.7股股票的对价安排。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还作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2)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积极推进公司业务骨干和管理层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7,506,5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8.08%,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47,169,839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964,585,58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反对票2,836,359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票84,65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244,248,83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反对票2,836,359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弃权票84,65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表决结果:通过。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思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投票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4 月27日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06-025
转债简称:燕京转债 转债代码:125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