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摘要
[] 2006-04-29 00:00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公司负责人黄开华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青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江红女士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 .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3.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1)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开华

  注册资本:38,3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5月10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在啤酒、饮料、啤酒酿造原料及其他法律允许领域进行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为蓝剑嘉酿投资者及关联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2)法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名称: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曾清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5月6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啤酒,饮料,小食品,葡萄酒,果露酒,黄酒,料酒的生产销售,包装装璜印刷,饮料食品原辅材料的组织与销售,三级土木工程建筑,住宿,餐饮,娱乐,对外投资

  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系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嘉士伯啤酒厂有限公司为重组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投资性公司。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2日参加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乌鲁木齐新发拍卖有限公司及新疆捷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转让股权的公开拍卖,获得啤酒花公司46.09%股份共计16,957.44万股,并于2005年7月18日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成为啤酒花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嘉士伯啤酒厂有限公司。其中:蓝剑集团为蓝剑嘉酿第一大股东,其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1.07%。

  蓝剑集团员工持股会持有蓝剑集团45.8%的股权,为蓝剑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并且蓝剑集团员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曾清荣先生;根据相关的蓝剑集团员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曾清荣先生具有召集召开理事会的职权以及代表员工持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职权。

  自然人股东曾清荣先生为蓝剑集团的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并且,蓝剑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现为曾清荣先生,职务为董事长。

  综上,在产权结构上,作为蓝剑集团的第一大股东,蓝剑集团员工持股会对蓝剑集团具有较大的控制能力;自然人曾清荣先生现为蓝剑集团员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员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较大的实际职权;同时,曾清荣先生亦为蓝剑集团的单一最大的自然人股东,且现为蓝剑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曾清荣先生对蓝剑集团以及通过蓝剑集团对蓝剑嘉酿仍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币种:人民币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05年是公司开展重组工作以来最为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中,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重组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重组工作积极推进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相继完成了股权重组、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并顺利进行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在努力不懈进行重组工作的同时,公司加强了市场调研,先后组织啤酒大麦、饮料、包装产业、酒花加工等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市场调研等方式,深入分析内外部环境,具体分析机会与风险,为公司重组完成后的产业调整和产业运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5年公司努力克服困难,在稳定发展啤酒产业的同时,积极寻求发展机会,盘活资产,清收债权。全年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25.54万元,实现利润总额901.66万元,实现净利润385.67万元。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保留意见段的审计报告。在报告中,该所注册会计师就此事项进行了说明:“因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参股单位-浙江泰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本所亦未能取得投资函证的回函,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虽已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本所注册会计师仍不能对此项投资的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董事会就此事项说明如下:

  由于公司在进行200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无法取得参股公司浙江泰丰控股公司2005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公司对其经营状况无法确认。公司对公司在浙江泰丰控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72,894,695.68元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为公司长远发展,2005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经审计,公司2005年度利润总额9,016,598元,净利润3,856,743.38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636,442,709.77元。公司2005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 77,855,740.16元人民币 , 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 1,633,404.66元人民币 。

  7.4.2报告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大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1,633,404.66元,其中新疆蓝剑嘉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12月31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84,750元,系新疆啤酒公司的托管费用,目前已全部偿还;其余为新疆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往来,公司将尽快督促其予以偿还。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新疆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母公司新疆银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公司资金296.23万元。经公司多次核查,自公司原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不假而出”之后,新疆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银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已基本解散,资产也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清偿,公司的此部分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拟将次部分债权作核销处理,此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也不会放弃这部分债权的追偿责任,将采取一切办法,尽最大可能追偿上述债权。

  清欠方案是否能确保公司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是□否□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截止报告期末,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财本金和收益累计 0元人民币 。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7.7.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已达成和解的已判决诉讼事项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6月17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支付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3,000万元及违约金,并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律师服务费253,000元;恒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公司已将未收回汇票的贴现款3000万元列为对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

  2005年12月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截至2004年9月30日啤酒花公司尚欠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到期直接债务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余额的33.37%由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10,010,390.23元;上述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予以豁免且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同意不再加收利息和罚息。

  (2)公司为上海创势商贸有限公司贷款2,7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2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创势公司归还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31万元和按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并偿付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律师费17.8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为上海尚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1月17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尚勤公司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归还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偿付律师费19.3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为上海迪群公司借款135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1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迪群公司向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归还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并偿付律师费0.6793万元和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为上海鑫前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1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鑫前迪公司向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归还本金3,000万元及17万元的利息和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年12月8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截止2004年9月30日啤酒花股份尚欠上海银行到期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10050万元)余额的20.41%由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上海银行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为20,509,014.39元;上述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上海银行予以豁免且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同意不再加收利息和罚息;上海银行同意上述债务20,509,014.39元中的9,438,294.54元由新啤集团无偿代啤酒花股份偿还。

  (3)公司为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30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深发行滩海支行贴现款3,000万元,上海尚勤公司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未收回汇票的贴现款3000万元列为对深发行滩海支行的借款。

  2005年12月8日,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淮海支行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截止2004年9月30日啤酒花公司尚欠深发展上海分行淮海支行到期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余额的33.37%由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深发展上海分行淮海支行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10,010,390.23元;上述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深发展上海分行淮海支行予以豁免且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同意不再加收利息和罚息。

  (4)公司为深圳雄飞实业国际贸易公司向兴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0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而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005年12月8日,兴业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截止2004年9月30日啤酒花公司尚欠兴业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到期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的余额的20.41%由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兴业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6,122,093.85元;上述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兴业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予以豁免且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同意不再加收利息和罚息。

  (5)公司为烟台盈谷商贸有限公司贷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3月5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烟民二初字第一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盈谷公司偿还烟台商业银行借款本金4,917万元,并赔偿烟台商行支付的律师费31.66万元,公司对烟台盈谷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烟台商行对蒋建安提供质押的股票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5年12月8日,烟台市商业银行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截止2004年9月30日啤酒花公司欠烟台市商业银行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余额的20.41%由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烟台市商业银行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10,203,489.75元;上述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烟台市商业银行予以豁免且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同意不再加收利息和罚息。

  (6)公司为上海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21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4月27日,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蚌民二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宝源公司赔偿因受托管理资产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14,903,636.98元人民币,并支付原告应得投资收益20万元及违约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8月,蚌埠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及出具承诺函:“啤酒花公司在2005年 12月31日前给付蚌埠建设99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解除, 蚌埠建设不再向啤酒花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双方均放弃基于本案所产生一切请求权和追偿权”。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已支付蚌埠市建设投资管理公司990万元。

  (7)公司为上海天瑞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3,18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光大证券对本金损失部分即2,243.19万元自行承担10%责任,天瑞公司承担90%责任即2,018万元,公司就天瑞公司不能赔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对光大证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光大证券经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已实现债权506.41万元,未执行债权余额1511.59万元。

  公司为上海裕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2,122.94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5月12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裕融赔偿光大证券损失人民币19,741,810.50元;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份的三分之一(即6,580,603.50元)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光大证券经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实现债权402.94万元,未执行债权余额1571.24万元。

  2006年1月21日,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啤酒花公司给付光大证券1,027.61万元, 啤酒花公司与光大证券基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清结, 光大证券不再基于上述判决向啤酒花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具体还款时间如下:啤酒花公司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光大证券500万元, 啤酒花公司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光大证券剩余款项人民币527.61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 啤酒花公司已经依据约定支付光大证券人民币500万元。

  (二):公司已达成和解的未判决诉讼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有限公司为直接或间接股东单位新疆恒源投资公司,新疆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乌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0,500万元提供担保而承担保证及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案。

  2005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截止2004年9月30日啤酒花股份欠商行到期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12800万元),啤酒花股份继续承担债务25,256,957.02元,其余部分商行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上述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商行予以豁免且自2004年9月30日至新的借款协议签署日同意不再加收利息和罚息。同日,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务承担协议》:乌市商业银行同意上述债25,256,957.02元中的4,058,604.40元由新啤集团无偿代啤酒花股份承担。

  2005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营业部与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截止2004年9月30日绿金公司欠商行到期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7700万元)余额的19.73%由绿金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商行营业部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绿金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15,193,638.21元;上述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商行营业部予以豁免且自2004年9月30日至新的借款协议签署日同意不再加收利息和罚息。同日,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与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及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务承担协议》:乌市商业银行同意上述债务15,193,638.21元全部由新啤集团无偿代啤酒花股份承担。

  (2)公司为上海步登公司、上海朗银公司、上海旭勤公司商品购销合同以及为浙江泰丰、浙江省商业财务公司、浙江省南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浙新商贸等贷款17,200万元提供担保,而承担保证及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案。

  2005年6月8日,浙江泰丰、浙江省商业财务公司、浙江省南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浙新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啤酒花公司承诺重组协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六十天内以现金方式一次付给泰丰公司人民币3440万元。同意免除啤酒花因担保而承担的一切民事责任,放弃基于担保所产生的对啤酒花公司的诉讼请求、赔偿请求及其他一切民事权利。”

  (三)、公司其他已判决诉讼事项

  (1)工商银行廊坊市燕郊支行、中国食品工业公司诉中食神内(燕郊)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8日,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廊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中食神内(燕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三河燕郊的土地、房产拍卖,得款清偿债务;2004年11月16日,中食神内(燕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三河燕郊的土地、房产被拍卖清偿债务。

  (2)新啤集团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诉陕西三秦麦芽有限公司欠付货款287.92万元:2004年1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出具[2004]奇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三秦麦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货款等287.92万元及诉讼费用3.91万元;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昌中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3)秋实国际集团(泰国)有限公司驻新疆办事处诉新建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05年7月5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秋实公司驻疆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653.27元(秋实公司驻疆办预付),鉴定费6800元(啤酒花公司预付),由秋实公司驻疆办负担。

  (4)新疆新华印刷厂诉公司子公司—新疆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9月19日,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5)天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神内公司给付原告印刷厂货款218,313.65元,并偿付前款利息13753.76元,案件受理费5991.01元由神内公司承担。

  (5)公司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北四海发展股份公司货款1,599,747.00元及利息148,176.57元一案,2005年11月16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海公司偿付绿金公司货款1,401,737.02元,并支付绿金公司利息143,503.8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3年10月24日计算至2005年7月25日),并且负担诉讼费的88.40%即16,574.66元。

  (6)公司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诉辽宁松林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203,165.30元及利息430,253.00元一案,2005年12月30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松林啤酒集团公司偿付绿金公司货款3,203,165.30元,并支付绿金公司利息430,253.00元(自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5月20日按欠款金额月息0.405625%分段计算),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8,177.09元。

  (7)公司子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陕西天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300万元一案,2005年3月27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神内公司与天驹公司签订的《神内果蔬系列饮品经销合同》;天驹公司返还神内公司的车辆(依维克客车川AP3273、金杯货车陕AK6626)及100台冰柜(海尔牌钻石王子007),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天驹公司向神内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驳回神内公司要求天驹公司返还前置资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6.70元由天驹公司承担。

  (8)公司诉甘肃省国营黄花农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9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终止甘肃省国营黄花农场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履行;甘肃省国营黄花农场支付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违约金80万元;甘肃省国营黄花农场返还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定金8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6008元及财产保全费25,520元由甘肃省国营黄花农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2元由甘肃省国营黄花农场负担。

  §8 监事会报告

  1、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保留意见段的审计报告。在报告中,该所注册会计师就此事项进行了说明:“因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参股单位-浙江泰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本所亦未能取得投资函证的回函,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虽已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本所注册会计师仍不能对此项投资的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监事会就此事项说明如下:

  由于公司在进行200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无法取得参股公司浙江泰丰控股公司2005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公司对其经营状况无法确认。经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对公司在浙江泰丰控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72,894,695.68元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这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5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2005年度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除下段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贵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股权投资--浙江泰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余额72,894,695.68元,占资产总额的10.43%。贵公司未能提供该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我们亦未能取得函证的回函,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已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我们认为,除以上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05年度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宋 岩     杨延超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附后)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董事长: 黄开华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6日

  资产负债表

  

  (下转B44版)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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