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H股股东也应维权
[□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4-29 00:00

 

  □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在科龙电器涉嫌虚假陈述案中,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及其同事决定将投资者维权主体拓展到H股。今日,宋一欣等律师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发布《向境内外科龙H股投资者征集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的启事》(全文详见中国证券网),将全面接受科龙电器流通H股(及A股)投资者的诉讼/仲裁委托代理事项。

  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 宋一欣详细解释了此举的相关意义。

  H股股东权益不容忽视

  宋一欣表示,“过去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起诉的投资者主要是流通A股,也有少数流通B股,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流通H股投资者的维权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不但境内上市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而且境外上市公司的外资股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

  宋一欣认为,科龙电器的H股投资者,同样是虚假陈述的受害者,也应当是科龙、德勤民事赔偿案的当事人,没有理由把流通H股投资者忽略掉。目前,科龙电器流通H股为45958.9808万股,占总股本的46.33%。

  宋一欣称,由于科龙电器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虚假陈述行为尚不构成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影响,有些非流通股股东本身就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人,是未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可能的被告。

  征集是维权团部分工作

  4月9日,宋一欣同一部分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共同开展科龙、德勤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事宜。目前,维权团已经发展到51名律师,来自全国15个省市37家律师事务所。

  在被问及此次征集与维权团有何关系时,宋一欣表示,“今天的征集工作也是维权团总的工作的一部分,相关征集工作、接受委托代理工作是应当由各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进行的,维权团只是一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交流、联络、沟通和协调的平台。”

  赔偿案解决方式有多种

  谈及科龙德勤案可能的解决方式,宋一欣表示,“对投资者来说,最好是采取现金方式,在现金方式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一部分非现金方式,例如,以股抵债、债转股、发行可转债、发行权证、定向增发等”。

  宋一欣认为,“无论何种方式,都应体现三公原则,应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现金加非现金方式不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可用,而且在今后的重组中也可以使用,证券民事赔偿可以和股改联动,也可以和今后的资产重组相结合,从而使债权实现类型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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