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彭娅
客户服务热线:(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曲华蕊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棋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7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875
网址:www.gf.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www.xcsc.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8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既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发售,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基金份额,适用下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场外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场外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直销网点接受认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各代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中列支。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A、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B、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10.0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4、场外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既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发售,也通过有资格的会员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认购。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基金份额,适用上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认购资金返回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场内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 = 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 (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取整数后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99,019份,其余0.90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者。
4.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彭娅
客户服务热线:(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6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转移。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申请转托管转出手续后次一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前提下,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多种复杂因素,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帮助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持久投资收益而设计的一个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借鉴施罗德集团专业的投资分析模型和方法,以及其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通过前瞻性地分析和预测长期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全面地考察风险,合理动态地配置资产,在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关注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证券市场在不同方面显示出不同程度的失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2、风险和收益同样重要,在一个尽可能广的投资范围内合理配置资产,有效地分散风险,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管理人在控制风险方面将更全面地考察风险,不仅关注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还要关注不同可能结果发生的概率和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3、利用专业的分析模型和方法,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市场状况不好的情况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5%—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65%,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中国A股指数+35%×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中国A股指数。MSCI中国A股指数是著名的全球基准指数供应商MSCI按照MSCI全球指数编制标准,为中国A股市场编制的第一个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把握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与传统的配置型基金不同,借鉴施罗德集团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一大特点是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察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关注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对于配置型基金而言,投资于债券资产是为了分散股票资产投资的风险,以达到投资中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近一段时间的历史未必总能很好地反映未来的情况。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虑到不同经济周期下各类资产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还会考察各类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以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各类资产最优的配置比例,并随时间进行动态调整。
配置型基金灵活的资产配置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因时制宜,把握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正确把握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对于配置型基金的成败至关重要。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投资市场变化的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种证券进行收益率预测的时候,一方面避免从短期的历史进行推断可能造成的错误,在合理范围内考察较长的历史区间,同时前瞻性地预测中长期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将该变化对证券未来收益的影响反映到对证券收益率的预期中去。这也是本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经济周期理论精选股票构建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风格配置和组合优化
对备选股票进行风格分类,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不同风格类别的股票之间进行战略配置,同时结合组合优化模型以实现尽可能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债券投资
配置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对于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的主动式管理,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进行合理的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35%-95%,债券为: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处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本基金力争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