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摘要
[] 2006-04-29 00:00

 

  (上接B134版)

  

  7.6.2 其他承诺

  □ 适用 √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⑴200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将本公司诉讼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2005年5月30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佳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贷款本金19,50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自2003年6月起至本金还时止),案件受理费119,830.元由本公司负担,此案尚未执行完毕。

  ⑵公司控股子公司都江堰市科邦热缩制品有限公司因向都江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付款330万元,逾期尚有170万元及利息未还,被都江堰市农村信用社起诉。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05)都江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都江堰市科邦热缩制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都江堰市信用联社借款170万元及该款利息,案件诉讼费24064元,由被告科邦热缩制品公司负担。

  承续的几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2004年报中涉及重大诉讼尚没有新的进展。(详见2005年4月28日《证券时报》)

  a.2004年6月21日,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我公司拖欠其借款为由,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公司提出诉讼,案件标的额为3517596.83元,其中本金208万元,利息1437596.83元。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此本公司已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出上诉。报告期内此案未结,预计本案将通过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b.2004年6月25日,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以本公司拖欠其3.15亿贷款本息为案由,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本公司提出起诉。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和黑龙江省华夏造纸有限公司因担保法律关系亦被列为本案第二、第三被告。本案定于2004年8月19日在广东省高级法院第12庭正式开庭审理。此前原被告四方已于2004年7月23日相互交换了证据。

  c.针对黑龙江省轻工供销总公司长期拖欠本公司508万纸款不还的问题,我公司于2004年2月对其依法提出起诉,并查封了该公司1000平方米办公楼,案件已审理终结,我公司已获胜诉。本案由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评估、拍卖被告的房产。

  §8 监事会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㈠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经过充分讨论,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⑴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⑵审议通过了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⑶监事会对2004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㈡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策程序合法,业已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㈢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财务报告已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中和正信审字(2006)第6--60号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审计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㈣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㈤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㈥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

  审 计 报 告

  中和正信审字(2006)第6— 60号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股份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及2005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佳纸股份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佳纸股份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0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合并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合并现金流量。

  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

  1、佳纸股份2005年12月31日在工行佳木斯市分行的贷款帐面数为38,864万元,除帐面数外在黑龙江省工行佳木斯市分行还有以佳纸股份的名义贷款共57,238万元,合计金额96,102万元。对该项贷款的确认,佳木斯市工行工银佳发字[2001]39号文件《关于佳纸集团和佳纸股份划分贷款的请示》中确认佳纸股份贷款额为39,100万元;工行黑龙江省分行黑发[2001]236号文件《关于佳纸集团和佳纸股份划分贷款事宜审查意见的报告》中同意工行佳木斯市分行对佳纸股份贷款额的确认;此后即2005年7月,工行黑龙江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签订了编号为:0904000000033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前述佳纸股份贷款本金人民币74,422万元及相应利息作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审计中,我们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佳纸股份该项贷款余额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进行了函证,回函确认的佳纸股份欠工行佳木斯市分行贷款余额为22,900万元、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贷款本金74,422万元、表外利息43,689.60万元,合计金额141,011.60万元,对此,佳纸股份提供了于2005年7月20日打给省政府并待批复的“关于对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实行分帐管理的请示”,“恳请省政府继续协调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贷款及相关贷款形成的遗留款项分开并对两企业实行分帐管理。此外,在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历史上以佳纸股份名义但在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核算的贷款1,040万元未作入帐处理,同属并帐管理造成的。由于上述款项分帐的不可确定性,将会对佳纸股份的资产负债率及相关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2、截止2005年12月31日,佳纸股份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为36,629.55万元,银行借款余额为73,034万元,其中逾期借款60,034万元,股东权益为-46,114万元;佳纸股份连续三年亏损,累计亏损数额为95,863万元;鉴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敬请本报告使用者关注其中可能的经营风险。本段内容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那守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关宗华

  中国·北京            2006年4月25日

  9.1.2强调事项涉及的有关会计附注

  (1)关联企业占用资金事项

  应收账款关联方款项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款项

  

  在佳木斯纸业集团公司的款项中,有15,876,971.84元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造成的。形成过程如下: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起诉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外汇贷款,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已于2004年5月终审判决。根据黑龙江省高院(2003)黑商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对佳纸集团应付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1,918,319.56美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120,195.00元的案件受理费。依据该判决,上年本公司计提预计负债15,997,166.84元和对佳纸集团的其他应收款15,876,971.84元(按2004年12月31日美元基准价827.65计算)计提管理费用120,195.00元。2005年8月8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民建提抗[2005]1号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建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述事项正在办理之中。

  (2)银行借款与逾期借款事项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保证借款2000万元,为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奥教育公司借款,借款期限为2003.4.24-2006.4.24,年利率5.49%,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大连南洋学校以其学校的房地产提供反担保。抵押借款950万元,为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奥教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中国银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入,借款期限为2003.4.22-2004.10.22,年利率5.49%,该笔借款已逾期,至今未还。抵押借款1000万元,为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奥教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中国银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入,借款期限为2003.4.22-2006.4.22,年利率5.49%。

  长期借款

  

  (3)累计亏损、股东权益事项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4)公司与佳纸集团贷款分账管理事项

  本公司2005年12月31日在工行佳木斯市分行的贷款帐面数为38,864万元,除帐面数外在黑龙江省工行佳木斯市分行还有以本公司的名义贷款共57,238万元,合计金额96,102万元。对该项贷款的确认,佳木斯市工行工银佳发字[2001]39号文件《关于佳纸集团和佳纸股份划分贷款的请示》中确认本公司贷款额为39,100万元;工行黑龙江省分行黑发[2001]236号文件《关于佳纸集团和佳纸股份划分贷款事宜审查意见的报告》中同意工行佳木斯市分行对本公司贷款额的确认;此后即2005年7月,工行黑龙江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签订了编号为:0904000000033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前述本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74,422万元及相应利息43,689.60万元,合计金额141,011.60万元,作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本公司未作入帐处理。此外,在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历史上以本公司名义但在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核算的贷款1,040万元,属并帐管理造成的,本公司也未作入帐处理。

  9.2 财务报表

  9.2.1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帅建伦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家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封秀萍

  9.2.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2月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帅建伦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家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封秀萍

  9.2.3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2月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帅建伦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家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封秀萍

  9.3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9.5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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