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等)
[] 2006-04-29 00:00

 

  股票简称:ST东碳            股票代码:600691             编号:临2006-08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已刊登在2006年3月28日上海证券报。根据上海证劵交易所关于作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通知要求,现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事项的解决情况再次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重视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已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1.公司现已就解决对外巨额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同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力求排除股改障碍。

  2.公司及大股东现已就解决逾期贷款问题继续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力求改善不良贷款状况。

  3.公司现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生产经营秩序趋于正常。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2006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

  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林控 编号:临2006-09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2006年4月27日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就本公司向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2972万元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一事,已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下达(2006)川民初字第28号《应诉通知书》,决定2006年5月18日对本案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地址:成都市署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

  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光路桌子山22号

  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284号

  2、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请求、依据:

  2003年6月25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972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同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6月25 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的借款提供2972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息。

  3、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2972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截止2005年12月20日为3,647,830.84元,从2005年12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逾期还款规定计付逾期利息、复息至本息付清为止);(2)、要求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06年5月18日对本案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1、经查,本公司上述借款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余额为25,883,893.14元。本公司曾就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详见2006年3月28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年度报告)。

  2、本诉讼将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同原告方就逾期贷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得妥善解决。

  五、备查文件目录:法院传票、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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