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54版) 7.合并价差
合并价差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8.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项目和增减变动列示如下:
注1: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的房产(年末原值4,038.78万元,累计折旧1,205.38万元),因无力偿还到期借款及对外担保引起的诉讼事项,已被法院依法查封,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
注2:本年减少的固定资产:
①本公司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逾期银行借款,其位于宁波保税东区0103地块的房产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房产账面原值为2,210.72万元,处置时账面累计折旧为256.44万元,净值为1,954.28万元),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三)。
②本公司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因无力支付资产处置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将其所有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以35.6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平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280.87万元,转让时账面累计折旧为254.18万元,净值为26.68万元。
③本公司本部所有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已于2005年3月以8.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处置所得款项已由常州博成通信有限公司代收,以抵偿本公司应付其房租款,该批资产账面原值为27.23万元,处置时账面累计折旧为20.65万元,净值为6.58万元。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年末数100万元,系2002年末对部分房屋建筑物提取的减值准备,本年度未发生变化。
9.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续上表)
注1: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面积为108,284.90平方米的工业及商业用地因本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及对外担保引起的涉讼事项,已被法院依法查封,详细情况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称仍为原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年末,尚未变更至本公司名下。
注2:本公司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宁波保税东区01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4年设定抵押,2005年6月,因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无力偿还逾期借款,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原值为618万元,处置时摊余价值为539.67万元),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三)。
10.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逾期借款明细如下:
注:上述逾期借款迄今均未归还;除向常州市财政局借入的200万元外,其余借款均已涉诉并判决,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
(3)其他借款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注1:系财政周转金借款,2004年4月,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借款本息,目前此案已审结,详细情况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
注2:系重组金狮股份前因资金短缺而向常州市财政局借入的流动资金。
注3:系向常州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借入的用于安置原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的款项。根据本公司与常州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自2004年8月起,由常州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按月借款50万元给本公司用于支付原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生活及社会保障费用。该项借款由股东常州东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1.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4,661,856.00元,其中无欠持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2)账龄超过3年的款项合计15,927,935.64元,占应付账款总额的64.59%,其中原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形成的应付款项计1,265万元。
12.预收账款
(1)预收账款年末余额4,566,108.20元,其中:账龄1年以上的款项合计4,539,292.18元,占预收账款年末余额的99.41% ,主要明细列示如下:
(2)年末余额中无欠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13.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年末余额2,036,984.49元,均为拖欠职工薪资,其中:2004年度拖欠薪资总额为80,695.71元;2005年度拖欠薪资总额为1,956,288.78元。
14.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项目列示如下:
注:年末余额中应付上市前法人股股利2,008,500.00元,应付常州东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利174,430.00元和其他法人股股利1,538,610.00元。
1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年末余额为5,803,361.31元,明细如下:
16.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明细列示如下:
注1:系2001年前计提尚未支付的地方基金。
注2:综合基金为子公司江苏炎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前年度按销售收入的0.75%计提未缴的地方税费。
17.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8,091,285.90元,无欠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2)账龄超过3年的其他应付款合计6,648,776.86元,占其他应付款总额的36.75%,主要系重组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前形成的应付款项。
(3)年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列示如下:
18.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年末余额为580,000.00元,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注1:本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本年收到宁波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40万元用于托普公运集团企业资源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其中:用于市场推广费用补助20万元,用于相关产品功能的开发和完善所需人工费用补助20万元。
注2:本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本年收到宁波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18万元,用于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项目市场推广费用及相关产品功能的开发费用补助。
21.股本
(1)股本年末余额为57,218,250.00元,本年度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股本结构如下:
(2)年末主要的法人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2.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年末余额19,059,858.64元,本年度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注:本年增加数系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将债务重组收益11,808,940.41元转入资本公积,本公司按股权比例确认应享有的资本公积8,266,258.29元。宁波托普国际软件公司本年资本公积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5)甬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2005)甬执字第62-1、63-1、64-1号《民事裁定书》,因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无力偿还逾期银行借款2,590万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用于抵押借款担保的土地及地面房产以评估价1,602万元作变卖处理,并将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借款本金,其未归还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和案件诉讼受理费均免于支付。此项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合计1,158.23万元,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三)。
(2)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5)甬仑执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免于支付应付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26,653.37元。
23.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年末余额8,380,326.13元,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4.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年末余额-1,673,400.36元,形成过程为:本公司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和常州炎黄教育培训中心本年亏损且已资不抵债,按权益法核算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至零后,未确认的亏损按股权比例尚应分担额分别为1,494,930.91元和178,469.45元,共计1,673,400.36元。
25.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339,215,669.20元,本年度变动情况如下:
年初未分配利润比上年审定数减少45,000,000.00元,原因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二16。
26.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1)按业务性质分项列示如下:
注: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减少465.46万元,主要原因系本公司业务主要依赖托普集团成员企业,受托普集团目前状况的影响,本公司本年业务量大幅度减少,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2)按行业分布列示如下:
(3)按地区分布列示如下:
(4)本年前5名客户销售收入总额为1,360,173.93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2.46%。
2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8.其他业务利润
(1)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2)本年其他业务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系本公司将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的房产租赁给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使用,原合同年租金为30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自2004年5月起年租金降至80万元,致使本年租赁收入比上年减少107.10万元。
29.管理费用
本年管理费用发生额为10,324,678.23元,比上年减少了7,519.78万元,主要原因系上年对应收托普集团成员企业款项按照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8,445.67万元。
30.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31.投资收益
(1)投资收益的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本年投资收益比上年增加451.39万元,主要原因系上年度对托普集团成员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4,444,731.27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32.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注:2005年6月,因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无力偿还逾期借款,其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宁波保税东区01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变卖并以变卖所得1,602万元偿还逾期借款,该项资产处置产生的损失为980.86万元,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三)。
(2)营业外支出本年比上年减少2.4亿元,主要原因系上年预计对外担保损失2.4亿元。
33.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年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480,973.53元,主要系本年将600万元专项借款转给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原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及生活费用。
(二)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34.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列示如下:
注:本公司2004年度对应收托普集团成员企业账款按个别认定法全额提取坏账准备33,953,866.09元,本年度提取6,672,533.69元,累计提取坏账准备40,626,399.78元,主要明细详见本注释之(5)。
(2)应收账款年末数比年初数增加749.64万元,坏账准备年末数比年初数增加908.47万元,导致应收账款净额减少158.83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A:本公司本年与部分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炎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炎黄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市炎黄教育培训中心将其对外部单位的债权共计787.95万元按其账面净值共计119.84万元转让给本公司(这些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共计668.11万元)。这些债权包括应收托普集团成员企业款项548.27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和应收其他单位款项239.68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19.84万元)。
B:除上述接收债权转入的坏账准备外,本年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121.37万元。
(3)年末应收账款中无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
(4)年末应收账款前5名的客户应收金额合计37,304,665.97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71.17%。
(5)年末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比例较大(超过40%)的主要应收款项明细如下:
* 系“托普集团成员企业”
35.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列示如下:
注:本年末应收托普集团成员企业其他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金额比上年末减少261.90万元,主要原因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五(一)3。
(2)其他应收款年末净额比上年增加972.40万元,主要原因为:
①本公司本年新增应收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款项600万元,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五(一)3;
②本公司本年与部分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炎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炎黄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市炎黄教育培训中心将其对外部单位的债权共计734.83万元按其账面净值共计368,54万元转让给本公司(这些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共计366.29万元)。这些债权包括应收托普集团成员企业款项35.13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0.90万元)、应收本公司控股股东常州东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407.71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21.79万元)和应收其他单位款项292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33.60万元)。
(3)年末其他应收款中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合计3,837,000.00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7.90%,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六(二)。
(4)年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注:其他应收款前5名单位金额合计38,850,995.12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为79.99%。
(5)年末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比例较大(超过40%)的主要应收款项明细如下:
* 系“托普集团成员企业”
36.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注、长期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差额明细情况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五6。
(2)其他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3)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承上表)
注: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本年增加11,808,940.41元,本公司按股权比例应享有8,266,258.29元;由于其净资产为负数,故对其长期投资为零,并相应确认投资损失8,266,258.29元。其他子公司本年权益减少额系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
(4)按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注:上海炎黄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和上海托普数据通讯有限公司系托普集团成员企业,受托普集团整体风波的影响,本公司对其投资估计已难以收回,上年度已对其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37.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1)按业务性质分项列示如下:
(2)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减少118.36万元,主要原因系本公司业务主要依赖托普集团成员企业,受托普集团整体风波影响,本公司本年业务量大幅度减少,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38.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的明细项目说明如下: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一)关联方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4.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
1.采购货物
本年度未向关联方单位采购货物。
2.销售货物
本年度未向关联方单位销售货物。
3.关联往来,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4、担保
为安置原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常州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自2004年8月起,由常州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按月向本公司提供专项借款50万元给本公司用于支付原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生活及社会保障费用,该项专项借款由本公司母公司常州东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七、或有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止,本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本金余额合计240,425,718.70元,法院均已判决,本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预计了担保损失2.4亿元。由于借入款项及对外担保等引起的诉讼事项,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常新规土字(2002)第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并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2005年12月31日账面原值4,038.78万元,净值2,833.39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1、2002年12月5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3,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仍有本金29,448,500.00元及利息未能偿付而被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20,692.55平方米。根据2004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9,448,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2、2003年3月14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4年2月24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3)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2004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3、2002年12月27日,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2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4年1月15日,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及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212,664.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4、2003年7月23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兑商业汇票2000万元,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交存600万元的保证金,本公司为140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400万元票据垫款及逾期罚息、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80,575.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5、2003年7月15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兑商业汇票2000万元,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交存600万元的保证金,本公司为140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偿付,致使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款13,977,218.70元并诉诸法院。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3,977,218.70元票据垫款及逾期罚息、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80,641.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6、2003年9月28日,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借款33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9月28日到期,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7)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冻结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租赁本公司花园路59号房屋的租金。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3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7、2003年7月3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30日到期,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裁定查封本公司等值3000万元的财产。根据2004年12月7日四川省高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3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本公司承担150,000.00元诉讼费用。
8、2003年7月14日,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2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7日到期,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10,744.0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9、2003年7月15日,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2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14日到期,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10,744.0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0、2004年1月14日,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23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5月9日到期,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25,944.0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11、2003年12月16日,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780万元,2004年4月15日到期;2004年1月12日,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920万元,2004年5月17日到期。该两笔借款本息均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10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7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87,570.20元由本公司和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本公司于2004年度对上述或有事项共预计了240,000,000.00元负债。
八、承诺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006年4月26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0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其他重大事项
(一)对本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特别说明
(1)在可预见的将来,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情形是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债务重组和优质资产的注入)能否获得成功。
(2)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3)本公司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
(二)除对外担保原因以外形成的已决诉讼情况
1、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于2004年3月20日到期,未能按时偿还。2004年3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诉本公司案,查封了花园路59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21001的土地使用权及花园路59号的产权证号为00048336、00048333、00105035、00105036、00105037、00105038、00105039、00105040、00105041、00119590、00119589、00119591、00119586、00119587、00119588的房屋。根据2004年8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款本息;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113,030.00元由本公司负担。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偿还该借款。
2、本公司于2003年7月向常州市商业银行向借款2,500万元,期限自2003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2004年3月2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常州市商业银行诉本公司案,查封了花园路59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了位于常州市软件园内的批租土地200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2004年8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款本息;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261,180.00元由本公司负担。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偿还该借款。
3、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与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签订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借款390万元,期限至2004年6月,本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根据2004年7月1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390万元;诉讼费用中29,718.00元由本公司负担。2004年12月29日,本公司已返还50万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余款340万元尚未偿还。
4、本公司于2002年3月至6月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3个技术服务合同,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申请仲裁。2004年5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双方同意,截至2004年5月8日止,本公司拖欠申请人3个服务项下的本金计276,000.00元,逾期利息共计33,327.00元,仲裁费15,590.00元,律师费30,000.00元,总金额为354,917.00元。(2)本公司须在2004年6月7日前付清276,000.00元,方可免除其他费用。仲裁费由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支付前述款项。
5、深圳利亚达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达公司)于2001年开始与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截至2003年底,本公司尚欠其货款321,139元。根据2004年3月12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1)本公司欠利亚达公司货款321,139.00元,利亚达公司自愿放弃21,139.00元,本公司应于2004年4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利亚达公司300,000.00元;本公司如逾期,则利亚达公司对放弃部分不作放弃,本公司另承担利亚达公司利息、诉讼费损失40,000.00元。(2)诉讼费用12,367.00元由利亚达公司负担。2004年4月,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新执字第2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从本公司银行账户累计扣划款项79,806.00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支付余款。
6、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业务款项纠纷,起诉本公司。根据2005年2月17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4)白民二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加工款126,691.20元及加工款110,854.80元的违约金(自2004年2月19日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诉讼费用6160元由本公司承担。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三)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本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托普)于2003年分别向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借款人民币900万、890万元和800万元,共计2,590万元,上述借款以宁波托普所有的位于宁波保税东区0103地块建筑面积为4,178.28平方米的商贸综合楼(甬房权证保字第20010101号)、建筑面积为3,873.75平方米的研发楼(甬房权证保字第20010102号)、建筑面积为2,872.14平方米的厂房仓储楼(甬房权证保字第20010103号)、建筑面积为830.55平方米的三幢软件开发楼(甬房权证保字第20010104号)、建筑面积为144.26平方米的接待室(甬房权证保字第20010105号)及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国有土地使用证:甬保土国用(2000)字第000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0000平方米),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宁波托普无力归还逾期借款本息,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于2004年9月、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托普归还逾期借款本息。
根据2005年1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290、291、292号《民事判决书》,宁波托普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付清借款本息;在宁波托普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债权人以抵押物优先受偿;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抵押担保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75,441.00元由宁波托普和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根据2005年1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宁波托普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付清借款本息,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对抵押担保清偿不足部分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01,117.00元由宁波托普负担。
根据2005年1月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宁波托普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付清借款本息;如宁波托普到期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债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94,284.00元由宁波托普和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05年3月、4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宁波托普及其借款担保人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宁波托普未能在限期内履行其义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2005年4月6日,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甬房估字(2005)第040112号《 房地产估价报告》,将该抵押房地产评估作价1,602万元,其中:抵押给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995.42万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90.56万元;抵押给中国银行保税区支行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516.28万元。
根据2005年5月2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5年6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执字第62-1、63-1、64-1号《民事裁定书》、(2005)甬执字第66-1号《民事裁定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宁波托普上述抵押房地产以评估价1,602万元作变卖处理,变卖所得抵偿借款,其中: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可执行分配额为940.72万元;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可执行分配额为516.28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可执行分配额为145万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宁波托普的借款担保人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无人经营,资产已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且其对外投资的上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均已处于负资产经营,其持有的投资股权已无执行必要,因此对该院分别于2005年1月4日及2005年1月28日作出的(2004)甬民二初字第248号、(2004)甬民二初字第290、291、29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截至2005年6月(资产处置当月),宁波托普上述抵押房产账面价值为1,954.28万元,抵押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为539.67万元,扣除处置抵押资产应缴的相关税费88.91万元后与处置资产所得款项1,602万元的差额980.86万元已作为宁波托普资产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宁波托普已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账列应付此3家银行借款余额2,590万元与处置资产所得价款1,602万元的差额98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将免于支付的账面计提未付的借款利息及案件诉讼受理费27.08万元也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转增资本公积。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常州东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6,853,300股,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9.454%,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由于常州东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及有关单位的诉讼案件,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已被法院司法冻结,未能行使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等股东权利,因此,未能就股权分置改革问题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协商,暂时未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十一、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为-9,720,536.61元,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注:处理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损失980.86万元,系处置本公司贷款抵押物产生的损失,详见本会计报表附注之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