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06-05-07 00:00

 

  (上接B9版)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7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品质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而资产价值低估的机会可在全流通的市场条件下通过企业重组和收购兼并来实现。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二、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三、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三、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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