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5-07 00:00

 

  (上接B18版)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日期: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账、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3、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余名。

  4、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大成精选增值开放式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等,托管基金规模达547.25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核查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3410666-880

  传真:(021)6341089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免长途话费),(021)5359467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8560、(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2919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1102(深圳)、(0755)25125666(深圳以外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www.lhzq.com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0731)4403340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杜彦瑾

  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4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2)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82024184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热线:(0531)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龙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0)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1)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服热线:(0755)83025695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永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3410666

  传真:(021)63410617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6】59号文《关于同意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直销和代销。

  3、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4、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0。

  (六)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4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及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5,000/1.00=5,000份

  利息认购份额=2/1.00=2份

  认购份额=5,000+2=5,0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某投资者全部赎回10,000份本基金,若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4、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2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精细化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间寻求最佳平衡。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应用“富国FIPS-MMF系统(Fixed Income Portfolio System-Money Market Fund)”,构建优质组合。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极相结合”的原则("定性"指定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定量"指定量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保守"指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采用严格的风险控制体制(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积极"指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采用自上而下(Top-down Approach)的三层积极资产配置策略(Active Asset Allocation)。),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市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短期债券、央行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寻求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力争捕捉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标预测,从而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图1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稳健运作,精细管理,注重风险控制,寻求稳定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阶段性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货币市场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时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阶段性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类别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上述“八、投资组合限制”和“九、投资禁止”中的相关条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1年以内(含1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发出取款通知前,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发出存款后,剩余期限为计算日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利率(税前)。

  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基金目前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四)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6)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下一个工作日的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下转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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