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供话费清单不应再拖延
[□冯光明] 2006-05-08 00:00

 

  □冯光明

  

  5月7日,有媒体引用新华社的报道说,为了让广大电信用户明明白白消费,信息产业部要求,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今年要尽快实现全面提供各类通信清单查询服务。

  遗憾的是,对于市话业务,报道中是这样说的:对于目前实现通信清单较困难的固定电话本地通话业务,信息产业部要求,在现有提供详细清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地域,有条件的企业、地区开展全面提供市话清单查询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拟订明确的时间表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很显然,信产部的这种要求对于电信企业而言,过于宽厚。“暂时不具备条件”本身就给了一些企业拖延提供市话清单的借口。事实上,所谓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道理再简单不过了,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提供市话清单,那么,消费者的话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总不是蒙出来的吧?既然能够清楚地计算出来消费者的话费,就应该能够提供话费清单。

  因而,这根本不是什么技术问题。不过,以技术达不到为借口拒不提供话费清单,的确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带来很多“好处”。例如,早在1995年,当时的国家邮电部就对此作出明文规定:话单差错率应低于万分之一。但是,河南省质监部门的抽检结果显示,2004年该省的几大电信运营商计费话单差错率达到了12.2%,超出国家标准上千倍,一年至少多收费1亿元。

  话单差错率是衡量电信运营商电话计费是否有问题的关键指标,当话单差错率超出国家标准上千倍,电信业务经营者额外多得的好处显而易见。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指出:“全国每年产生的电信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因而,应该以严厉的措施,要求所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包括市话在内的话费清单。如果这一点做不到,消费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而且,法律也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提供话费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消法亦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去年7月,深圳消费者陈理峰以提供不了本地话费的合法收费依据为由,将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理峰胜诉,要求深圳电信公司在10日内向他提供包含市话清单在内的全部通话清单。

  可见,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法律上,免费提供包括市话清单在内的话费清单,都是电信部门的责任,应该严厉要求它们执行而不应继续给它们拖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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