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2006-05-08 00:00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 临2006-016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日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公司股票复牌等具体事宜刊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4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即2006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

  3、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9日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合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龙岩市陵园路81号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周苏华先生

  7、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48人,代表股份数119,855,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7%。具体: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100,511,694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8.5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9%。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40人,代表股份数19,343,71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9.76%,占公司总股本的11.58%。

  (1)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3人,代表股份数7,278,22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1.20%,占公司总股本的4.36%。

  (2) 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3)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237人,代表股份数12,065,49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8.56%,占公司总股本的7.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吴卫明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股,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可获送2.8股。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项承诺事项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龙净环保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东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遵守法定承诺外,特别作出如下补充承诺: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3、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将向2006、2007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以现金红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龙净环保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和表决情况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吴卫明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2006〗泸锦律非字第096-3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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