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施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变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报记者 何军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见B7),标志着再融资新政的正式亮相。《管理办法》5月8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和再融资品种,简化了发行审核程序。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第二章,少了“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这一节。《管理办法》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这一新品,改称为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股权证存续期间做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只要求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四方面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对于非公开发行,规定只有发行对象均属于前十名股东的,上市公司才可以自行销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的权益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才能公开发行证券,而《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