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海外投资起航
[□实习记者 余洋] 2006-05-08 00:00

 

  □实习记者 余洋

  

  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见B8)5月1日起获准施行,酝酿已久的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正式启动。目前已开始选聘境外投资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3月14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批准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根据《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首次把衍生金融工具纳入投资工具,但规定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规定》要求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

  社保基金海外“选秀” 见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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