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06)黑高告保字第3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
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称2005年11月1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HRB2005001号债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将其对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193,000,000.00元、利息9,204,567.65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转让给申请人,本息合计202,204,567.56元,申请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对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被申请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没有异议。为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特向省高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2,204,567.56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的营业楼、座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号的“秋林商厦营业楼”、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秋林公司)的商标以及其他等额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06-006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资产被查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