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村 编号:临2006-006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百花村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额46,998,08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9.58%,其中非流通股46,982,588股,流通股15,500股。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林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股东大会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1)会议同意接受公司原董事林敏先生、万征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
表决结果:同意32,777,975股,反对14,220,113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74%。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32,762,475股,占出席有效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9.73%;流通股同意15,5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2)同意刘威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777,975股,反对14,220,113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74%。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32,762,475股,占出席有效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9.73%;流通股同意15,5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会议同意接受公司原董事林敏先生、万征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并对林敏先生和万征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及对公司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大股东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刘威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25日。公司尚缺一名董事,在以后予以补选。
上述事项详见2006年4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8日
附:刘威东女士简历
刘威东,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研究生学历,1976年参加工作,政工师、经济师,现任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1976年至1982年,在农九师一六六团修造厂任绘图员;
1982年至1984年,在农九师政法培训班学习;
1984年至1990年,任新疆额敏垦区法院审判员;
1990年至1994年,任农九师中级法院任庭长;
1994年至2003年,在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3年至2006年3月,任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2006年4月至今,任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村 编号:临2006-007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5月8日在百花村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06年4月28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到董事8人,实到6人。公司董事曾德权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公司董事董迅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武丰先生因在会议期间未能取得联系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刘威东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有效。本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2票,弃权0票。
会议选举刘威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2006年5月8日自2007年5月25日。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2票,弃权0票。
会议同意接受公司原独立董事武丰先生因工作原因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请求,并对武丰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名,推荐潘晓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曾德权先生、董迅先生对上述两项议案以不符合相关规则为由提出反对。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8日
附:潘晓燕女士简历
潘晓燕,女,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研究生学历,1983年参加工作,国家二级律师,现任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1979年9月———1983年7月,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获学士学位;
1983年7月———1988年2月,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任教(教授经济法律课程);
1988年3月———1998年10月,在新疆石油学院任教(教授经济法律课程);
1998年10月———2003年6月,在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
2003年6月至今,在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
潘晓燕律师先后取得国家注册税务师、注册工商代理资格和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兼任新疆自治区政协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顾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讲师团成员、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自治区女律师协会会长、自治区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疆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就提名潘晓燕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新疆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006年4月26日于乌鲁木齐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潘晓燕,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潘晓燕
2006年4月26日于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