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436号和《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436号,现将本公司由于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金威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数码”)、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昌公司”)(誉昌公司系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2003年9月24日,被告金威数码向上海银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系房产抵押担保,期限12个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上海银行与借款人金威数码、抵押人誉昌公司三方签订了《展期协议书》。因两被告未按时履行协议,故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于2004年12月3日做出的(2004年)沪杨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两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上海银行人民币3500万元、至2005年3月21日止欠息人民币72.06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7.721万元。但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分行
第一被告:金威数码
第二被告:誉昌公司
三、案件裁决情况
2005年5月19日上海法院的《民事裁决书》((2005)沪一中民执字第436号)裁决: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威数码、誉昌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758321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上述款项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执行情况
2005年5月16日上海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第436号《执行通知》:因(2004)沪杨证执字第42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被告金威数码、誉昌公司在2005年5月1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35720600元、执行费3772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目前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因涉及该案件的誉昌公司属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所以本公司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436号
2、《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436号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772 股票简称:ST龙昌 编号:临2006—026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