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岳敬飞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此举目的在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
通知要求,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
《通知》规定加强变更事项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通知》要求,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