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注证券民事赔偿案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实习记者 何鹏] 2006-05-10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实习记者 何鹏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是新公司法出台后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凸现了最高法院对今年日益增加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关注。

  该司法解释中,第四条尤为值得关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严义明律师表示,这条解释凸现了最高法院对今年日益增加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关注。目前在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过程中,关于上述180天的计算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作出判决之日前180天;开庭之前180天;起诉时已满180天。司法解释明确了是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严义明说,“对于合计持股数,这则司法解释也来得非常是时候。在诉讼中,有的原告会将累计持股百分之一理解为合计持有百分之一。比如,这个原告分两次各买入了0.5%的股份,累计1%,后来又卖掉了0.5%,但他曾累积持有1%。司法解释明确,这种情况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必须是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司法解释另外一大亮点在于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法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教授认为,此举意味着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用新公司法向公司主张权利、重申旧账在程序规则上有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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