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
[] 2006-05-10 00:00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据介绍,此举是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其中,既有依法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内容,如扩大出资方式、出资币种、出资渠道,简化变更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已设立企业的境内投资限制,取消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核转程序,取消办事机构的登记等规定;也有依法规范外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登记文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规范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类型、设立方式、治理结构、设立和变更登记期限,规范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加强出资监管和超范围从事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的监管,完善清算、注销等退出机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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