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2006-05-10 00:0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淄博市财政局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11日复牌。

  投资者敬请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5月10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4月24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淄博财政局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修改:

  1、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方案为:于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2.8 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1,128.96万股股份。

  现调整为:于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3.1 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1,249.92万股股份。

  2、原对价安排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不做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安排,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的修改。

  4、本意见为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遵循了保护流通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附件

  1、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    号:临2006—005号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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