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收购策略有效性遭质疑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5-10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上市公司谋划反收购,一石激起千层浪。

  昨日,本报报道了G万科、G美的、G伊利、兰州黄河等几家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分级分期董事制度,或采取其他手段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以提高并购者收购成本,实现反收购目的动向。数位业内专家对上述策略的有效性发出质疑。

  被誉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之父”的著名金融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商学院名誉院长、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总裁顾问汪康懋教授认为,“金色降落伞计划”涉及赔偿金额有限,不能击退实力雄厚的外资并购者;采取年薪的数倍作为被收购公司高管的获赔标准,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股份支付方式,反而落人话柄。

  汪康懋以兰州黄河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为例指出,这个“金色降落伞计划”,只学到了国际通用的类似条款的皮毛。首先,2005年兰州黄河高管年度报酬税后总额为81.47万元,补偿十倍,总共也就800多万人民币。这对执意收购中国各行业龙头公司的外资来说,狙击力量有限。这些外资收购基金,大都财大气粗,战略眼光非常深远。其次,国际通用的“金色降落伞计划”,补偿给高管的多为公司股票,而且对个别核心高管,补偿股票的市值动辄以千万美元计。兰州黄河将高管年薪和解职补偿挂钩,存在一个嫌疑,即让投资者觉得他们只保护高管个人利益,没有保护公司利益。而且,对高管的赔偿数额一般都是不明示的,是双方秘密谈的。

  汪康懋说:“根据我的观察,今年进入中国专门从事收购的外资基金规模是去年的20倍。他们趴在中国各个行业龙头公司的大门口张望,等待收购时机。其中很大一批收购基金已经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或者直接开始了收购活动。这样的蚕食对中国经济危害甚大,在全流通时代,优秀的上市公司非常有必要制定自己的反收购策略。否则控制权很容易旁落,中国经济增长的果实将由外资来品尝。”

  他建议专门针对反收购,修改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的条文,赋予创始人股(Founder Share)更大的投票权。汪康懋指出,在美国,很多优质公司由于股权结构分散,为了反收购,就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票分为A级(创始人股)和B级(公众股),1股创始人股拥有相当于公众股10倍或者50倍的投票权。这样,即使有人收购了公司大部分公众股,在决策经营上,也不能实质性地控制公司。

  “创始人的智慧,应该在他的股权上得到尊重。尤其是在中国,举全国或全省之力设立的国企,上市后,创始人股股东的牺牲或者付出要不要考虑?面对外资竞购者,如何保护中国经济安全?这都是反收购策略急需考虑的问题。”汪康懋呼吁。

  对于已经浮出水面的一个反收购策略———分级分期董事制度,华欧证券投资银行部有关负责人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该策略将收效甚微。道理很简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是,董事会不是对公司拥有最大话语权的机构。许许多多上市公司都是被大股东操纵的,或者是被内部人在控制,董事会所起的决策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设计这样一个制度,争夺董事会席位,对于反收购而言意义不大。”

  编者按:始于去年5月的股权分置改革已推向了纵深。当人们关注股改公司股权结构、业绩、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等方面走上新的发展轨道的同时,全流通时代正快步向我们走来。这也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新的历史阶段在赋予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困难和挑战,如外资并购的挑战、法律滞后考验等。为此,本报从今日起,推出《聚焦全流通时代》系列报道,关注资本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反映在上市公司身上的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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