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主要规则出齐
[□本报记者 周翀 北京报道] 2006-05-10 00:00

 

  发审委办法昨公布

  再融资

  主要规则出齐

  □本报记者 周翀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见A7)昨日公布,至此,上市公司再融资事项所涉主要法规、规章基本齐备。

  “五一”长假后,证监会每天出台相关规则,在短期内形成了再融资相关规则体系基本完备的局面。与再融资事项相关的还需修订的规则,仅余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等。

  《办法》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修订的。《办法》主要修改有三处:

  一是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别程序。相对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审核程序大为简化。

  二是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如,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三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将过去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改为“发行审核委员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2003年12月5日公布施行的《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两年多实践看,通过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设立专职委员、建立对委员的问责和监督机制等,强化了市场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加大了委员的审核责任,发挥了委员的专家功能,使发审委在贯彻三公原则、把好上市公司准入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时,坚持了发审委改革的重要精神,并根据新的情况充实了相关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发审委的作用。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设定特别审核程序,是根据非公开发行的特点作出的制度安排,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委员审核内容的简化和审核责任的减轻。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一般为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对发行人的约束力也会起到严格的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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