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提出 我国建立证券执法体制可借鉴三因素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05-11 00:00

 

  最新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提出

  我国建立证券执法体制可借鉴三因素

  □本报记者 王璐

  

  最新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证券执法体制国际比较研究》指出,应用灵活的调查程序、适当的和解策略和建立有效的行政审裁机制等因素,值得在建立我国证券执法体制过程中予以借鉴。

  行政机构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现与惩处程序,往往被称为证券执法体制。报告认为,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投资者当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违法者赔偿,但实际上民事诉讼耗时费力,证据也很难收集。因此,在各国实践中,证券监管机关往往在发现和处罚证券违法行为方面履行了更多的职责,形成了对证券民事诉讼的有力补充。

  从各国证券执法体制来看,证券欺诈的查处,主要依赖于专业执法机构,具体各国的证券执法体制却有着很大的不同。报告前瞻性地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应该使调查程序更为灵活。中国证监会应当在实践中运用自身积累的经验,施展出更为灵活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手段,以节约监管资源,加强监管者的执法主动性。第二,适当的应用和解策略。和解的应用,将避免诉讼过程,但违法者接受处罚,同意改正,达到了执法的主要目标。第三,建立有效的行政审裁机制。鉴于证券欺诈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有专门证券执法机构主导的行政审裁,往往比司法审判过程更为简便和有效。从长远来讲,随着法律环境的完善,法治程度的提高,应该建立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但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的审裁机构。该机构可以用专业法庭的优势,减轻控方的证明难度,使掌握专业知识的法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做出快速准确的裁决。(详见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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