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00五年六月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化工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三月委托开具信用证担保及代理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相关信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近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四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香港庄建国际有限公司偿还香港侨裕公司债务1834830美元及利息(从开证到期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按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二、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香港庄建国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10元,侨裕公司负担22302元,庄建公司负担89208元,公告费16800元侨裕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10元,侨裕公司、庄建公司、本公司各负担37170元。
本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将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06-015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