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融资融券试点上弦
[□本报记者 杨大泉] 2006-05-11 00:00

 

  10家创新券商昨日已向证监会上报具体方案

  □本报记者 杨大泉

  

  根据管理层要求,10家创新类券商昨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具体方案。至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业内征求意见过程基本结束,融资融券试点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业内征求意见是在4月下旬开始的。中国证监会当时召集了中金、中信、国泰君安、东方、华泰、招商、海通等10家创新类券商,就融资融券进行业务研讨,并下发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这10家券商在此基础上完成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操作方案,并于5月10日上报,为尽快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做最后的准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显示,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将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这样可以解决券商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问题。但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券商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券商应建立健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分规模,并加强实时监控,动态调整总、分规模。同时,券商应从融资融券业务的当期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风险准备金,弥补融资融券业务亏损、核销融资融券业务形成的呆坏账。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实行分别立户、分别管理。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券商专用席位申报,投资者交易申报应标注“融资”或“融券”;涉及强行平仓应标注“平仓”。证券交易所设前端检查,对交易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试点期间,券商应每月向证监会书面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融资融券业务五大看点 详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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