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委有章可循
[□本报记者 卢晓平] 2006-05-11 00:00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将依法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专家指出,《办法》的公布实施有助于理顺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的关系。

  《办法》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监管工作限于8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

  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的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而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国务院国资委。

  此外,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昨日出席国资委在京召开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时透露,规范国资委与央企董事会关系的有关文件已在征求试点企业意见,目前正在修改。他表示,下一步,国资委计划建立几项重要制度:国资委对董事会、董事的评价制度;国资委听取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国资委对试点企业的专人跟踪分析制度;国资委主动与董事会、董事沟通制度。

  目前,国资委已在16户中央企业中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其中7户企业外部董事已到位,共聘用外部董事2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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