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在业内征求意见,引发证券业内人士高度关注。从各方人士反馈的信息看,该征求意见稿有五大看点值得投资人关注。 □本报记者 杨大泉
看点一:融资融券业务有门槛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和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客户资质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和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客户资质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客户申请开设信用账户时,证券公司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财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了解,确信客户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和能力。对不适合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不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服务还可享有授信管理权。即根据客户性质、资产规模、投资风格、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条件、额度、风险控制指标等,并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事先规定对全部客户和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上限。
看点二:交易的标的证券有选择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股票都能成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
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情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特意设立了两道检查:一是交易所设置前端检查,规定哪类标的证券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种类、担保品的折扣率、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从这两道关口的设置看,绩差公司股票很难成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
看点三:不需要新开账户
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必须拥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这两个账户不需要新开。
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分账户管理,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必须拥有信用账户,即必须拥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客户提交的担保证券及融资买入的证券,以及记载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这两个账户不需要新开,只要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即可为客户将普通账户指定为信用账户。当然如果客户要求,也可以为其新开信用账户。
看点四:融资融券费率有行业基准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服务收费也会有个行业基准,这个基准将按市场化方式确定。
如交易佣金一样,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服务收费也会有个行业基准,这个基准将按市场化方式确定。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各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客户资信情况对服务收费作出具体规定,原则上融资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运营成本。
看点五:建立客户“黑名单”
对资信不好、有违约纪录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其记录在案。
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将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每日对客户担保品价值与客户债务的比例进行计算。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品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立即强制平仓。对资信不好、有违约纪录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其记录在案,供其他证券公司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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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基本业务模式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模式是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在上述环节中,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融资和融券。
(一)融资。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结算时,用其“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品,登记到“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客户偿还融资款,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两种方式。直接还款的,客户将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用以偿还该客户的部分或全部融资款,卖券还款的,所得款项先偿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和融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二)融券。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客户可采用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客户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入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完成还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