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会员退会有点烦
[] 2006-05-11 00:00

 

  ●三种联系方式:

  ◎热线:021-50902222

  ◎网站:https://www.cnstock.com/stock315/index.htm

  ◎电子邮件:wq315@cnstock.com

  要投资维权,请找周晓

  周晓信箱 www.stock315.cn

  周晓同志:

  我的一位本地朋友经人介绍,缴费成为广州一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会员,由于得不到原先承诺的服务,加上其提供的投资建议使他屡遭亏损,愤而打算退会,然而一直得不到那家咨询机构的退款。我的朋友该怎么办?

  天津 王之光

  王先生:

  异地招收会员是某些咨询机构逃避责任的惯用伎俩,因为大部分异地投资者在发觉上当后,由于需较高的成本会降低维权意愿,进而打消索赔的念头。针对这一问题,《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会员制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超出此范围的会员为“异地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根据此项规定,投资者在选择会员制投资咨询机构时一定要确认该机构的注册地以及相应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避免成为异地会员,因为,你朋友签订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很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投资者在选择咨询服务公司时一定要看清楚其 “挂牌经营”的信息,防止上当受骗。根据《暂行规定》的内容主要要看这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的格式要统一印制;二是合同首页应载明投诉电话、收费专用银行账户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三是合同首页有醒目的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不承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也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及“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四是未签书面合同前不向投资者收取咨询服务费用;五是不得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不得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通过媒体发表投资意见,必须依据本公司最近的书面研究报告。如有不符,投资者应将其身份与“黑嘴”挂钩,不要轻信。

  不少投资者都有过这种经历,一旦发觉上当并要求索赔时,咨询机构一般都会采取拖延时间或者采取延长咨询服务期限等来敷衍,如果投资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常常被推来推去,造成投诉无门、无法维权的状况。《暂行规定》规定会员制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独立处理客户投诉。对于收到的投诉,相关机构应于次月月底前处理完毕。

  投资者常因相信咨询机构提供的意见操作而损失惨重,却因无法提供证明咨询机构的服务有过错以及造成损失和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证据而使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针对这些纠纷问题,《暂行规定》要求会员制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制度,在每个客户的服务开通时,以录音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留存营销过程的录音及客户认可“盈亏责任自负”的录音或其他有效确认文件,供发生纠纷时备查。由于有了专门的证据存留制度,这就为处理投诉问题提供了方便。投资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也应将有关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频率等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具体和量化,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尽量保留证据并督促咨询机构履行相应的证据保全义务,这样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于达 陈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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