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和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各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6年5月11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6年5月11日。
4、被传唤人应到时间:2006年6月20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
住所地:美国新城堡县威明顿市橘子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2、纠纷的起因
(1)2001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以下称“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月利率5.445%,借款期限为18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系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2)2002年11月29日公司与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300万元,月利率4.867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仍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3)2004年6月28日南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称“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南岗支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转让给信达公司。
(4)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称“东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东方公司。
(5)2005年11月3日东方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合计20,220.456765万元,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除公司定期报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06-007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