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强有力的保障 资料图 |
|
□实习记者 于祥明 本报记者 陈挺
“我国每年有250-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而总量估计4000-5000万。同时由于大型水利工程造成的失地农民估计也高达2000万左右。这还不包括其它重点项目工程所造成的失地。”昨天,在“中国土地政策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给出的数字是沉甸甸的。而这些“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一个可靠的保障。”
“很多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所谓经营城市的核心是经营土地,经营土地的核心实际上是经营那些在我们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有些实际上价值很大但并没有通过价值体现的这些廉价土地。”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范恒山一针见血。
在这个会上,来自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办的官员及专家,以及世界银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下称“国研中心”)等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齐聚。共同就由国研中心和世界银行共同组成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在历时2年多推出的一份调查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中国目前的土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会诊”。
两项权利需界定清晰
“核心就是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在配置土地方面拥有什么样的地位,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第二个问题就是土地实际占有者应该有什么样的地位,起什么样的作用。”范恒山指出,“现在政府权利过大,而土地使用占有者权利过小,所以造成实际过程当中权利被权益侵害。”
他认为,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的关键是准确界定这两个权利。其中,政府对于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必须利用有效的途径进行。“比如说非直接配置,即不要政府来直接经营、直接出让。”
范恒山更具体地提出三点想法,即严格依法行事;通过合理合法的中介机构进行;在这个过程当中,政府要起守卫土地者、保卫土地者的作用,在土地问题上要起监管的作用。
透明与平衡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对于土地拍卖以后收入,应完整透明的来做分配,“应该在整个土地出让里面提出一部分资金,来一劳永逸解决失地农民以后整个生产生活长期发展问题。使得所有主体在长期指标里面形成合理分配关系,而遏制暗中分配所带来的种种的副作用。”
贾康表示,目前地方政府为解决自身财政拮据的难题,会采取一系列非规范化的筹资、融资方式。而与土地开发相关的“批租”、“使用权转让”收入,是近年地方政府实际可用财力的重要来源,尤其在一些工商业活动较繁荣的地区和西部开发首先启动的地区,占地方财政综合收入的比重相当高。有相当数量的地方政府,已具有对“土地财政”高度依赖的特征,土地开发利用上也极易带有短期行为的色彩。
为此,除了采取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并由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地按照公共福利均等化目标,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从而使事权的合理界定与财政能力的匹配相协调。在此过程中,逐步调整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政策,在保持现行国有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方式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用物业税平衡各方收益
“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时候,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农民应该分享一部分农转非的收益,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得到一定的回报。地方政府的回报则可以通过不动产税这种比较稳定的形式来体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系主任、教授白重恩说。
范恒山也认为,不改革目前土地的收入分配形成一个好的办法,土地制度改革很难达到目的。
对此,国研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表示,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物业税(不动产税)是基层政府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房地产价值随着经济发展是增加的,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得到稳定的收入来源。
“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不是价格的稳定,而是价格和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稳定。在收入增长速度比较快,房地产投资的回报比较快时,很难保持这个市场的稳定。” 白重恩进一步说明,为此,需要使房地产投资回报与其他投资回报有一定的平衡。不动产税的一个效果就是减少了在房地产中投资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