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股权不满一年不得转让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5-12 00:00

 

  证监会立规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并重申“一参一控”不得突破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见A2),对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行为予以规范。有关人士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也将于近期出台。

  《通知》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两家以上基金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通知》显示,证监会在审核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实行有条件的审批。如,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可采取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基金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通知》要求加强独立董事在股权转让中的作用,明确证监会可以征询独立董事。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出台《通知》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维护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通知》并未放松对“一参一控”的限制,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这也意味着中信证券收购华夏基金没有政策空间。对此,中信证券有关人士昨日称,中信证券有可能在中信基金和华夏基金之间“做出一些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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