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等)
[] 2006-05-12 00:00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讯     编号:临2006-006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号:(2004)年(民成委借)字(018)号、(2004)年(民成委借)字(019)号。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利率每月4.95%。,2004年12月28日起到2005年11月27日止。2005年3月10日,本公司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蜀都公证处申请公证了上述二份合同,公证书号:(2005)成蜀证内经字第9135号、(2005)成蜀证内经字第9136号。成都蜀都公证处赋予上述二份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本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本公司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于2006年4月21日发出的执行通知(2006)成执字第452号,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6)成蜀证内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于2006年3月31日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成都中院已受理立案,限我司自收到该通知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延迟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将强制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成都中院报告财产状况。

  本案涉及债务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时遗留问题,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巨大。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应诉通知书(2006)成民初字第3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下称"中行红星支行","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诉请成都中院:1、判令本公司偿还中行红星支行借款人民币289.1万元 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判令成都红光电子进出口公司(下称"红光电子")对本公司90万元借款本金部分对应的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光电气")对本公司199.1万元借款本金部分对应的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公司、红光电子、国光电器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项诉讼涉及债务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时遗留问题。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本公司与中行四川省分行达成2003年资保字001号《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余下金额450万人民币(还款期限自2003年6月21日起算,2004年6月19日还款),经2005年9月13日对帐,仍有199.1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2、2004年7月27日,本公司与中行蜀都大道支行签订了2004年039字00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向本公司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5.31%,借款期12个月,由红光电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划款后,至今仍欠9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清偿。原告在起诉状中还声称,上述两项债权已经由上述二贷款人转让给了原告。

  本项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

  三、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应诉通知(2006)成民初字第342号,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工投")向成都中院诉请:1、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94,860元;2、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执行、保全、律师代理、公证及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费用。

  2004年12月29日,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下称"成都国投")与成都市商业银行华兴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为2004年商华委字006号),成都国投委托该银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50万元,期限自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6月28日。2005年6月14日,成都国投将上述1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成都工投。

  本项诉讼涉及债务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时遗留问题,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    

  四、2005年4月20日,我司与武汉信乐显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信乐公司")共同设立了武汉博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博诚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武汉信乐公司占80%的股权,约定以机器设备出资。本公司占20%的股权,约定以机器设备出资。在设立公司的验资报告中显示双方约定应该投入的机器设备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和300万元。

  2005年5月17日,武汉信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中武汉信乐公司将其持有武汉博诚公司的300万股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受让股权后向武汉博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价款。2005年5月27日,双方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至此,本公司持有武汉博诚公司40%的股份。武汉博诚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及其偏转线圈产品的销售由武汉信乐公司代理,我司是武汉信乐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

  截至2005年12月16日,武汉信乐公司累计欠本公司货款661.8万元。加上武汉信乐公司的控股公司上海信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信诚公司")向本公司借款100万元,本公司对这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了761.8万元。

  为保证我司借款的安全并及时清收武汉信乐公司的货款,2005年12月19日,我司与上海信诚公司、武汉信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志翔个人于签署了《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武汉信乐的法定文件、公章等自协议签署日起交由本公司保管,其向冠捷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无条件全部用于偿还所欠本公司货款。上海信诚公司、武汉信乐公司及许志翔个人三方对上海信诚欠本公司借款100万元及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4月4日,武汉信乐公司登报声明公章、营业执照等遗失,重新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我司监管的外汇帐号注销,新开立了外汇帐号。此时我司已经清收了395万元货款,货款余额为266.46万元。为此,我司于2006年4月19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起诉并依法查封了武汉信乐公司新开立的外汇帐号及其持有的武汉博诚公司60%的股权。

  2006年4月19日,本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1、判令被告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上海信华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四被告清偿本公司366.46万元及利息及违约金100万元,合计466.46万元;2、判令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武汉博诚60%的股权归本公司所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该项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

  五、2006年5月8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人民法院(下称"东莞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3115号,武汉信乐公司(原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翔)于2006年4月21日向东莞法院对本公司及许志翔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本公司返还100万元;2判令原告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原告在诉状中称:1、上海信诚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协议书》中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也无效;2、《协议书》中本公司不承担武汉博诚经营盈亏责任的四方一致约定无效;3、《协议书》中关于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任何一项约定义务的,应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武汉博诚公司的股权归我司所有的约定无效。

  对于此案,本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

  除以上诉讼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讯     编号:临2006-007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255号5号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真先生主持,出席大会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79,715,8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对各项议案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

  2、审议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

  3、审议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

  4、审议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

  5、审议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表决结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

  6、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2006年4月15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陈办亮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陈办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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