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2006-05-12 00:00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流通权所做出的对价安排是:实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股份。

  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5月15日。

  三、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5月16日。

  四、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5月16日。

  五、公司股票复牌日:2006年5月16日。该日公司股票价格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六、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七、自2006年5月16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八、自2006年5月16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海虹控股”改为“G海虹”,证券代码“000503”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4月3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刊登在2006年4月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90,528,739 股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执行对价安排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2、获得对价的范围和对象

  截止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法定承诺

  (2)非流通股股东的特别承诺

  ①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

  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

  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于30%后。

  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②中海恒承诺同意为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止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权权属存在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应当向中海恒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并支付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日为止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并取得中海恒的书面同意。

  ③瑞鑫源承诺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完成该等股份的过户手续,相关手续生效后执行对价安排,并以所持剩余股份代为垫付中海恒执行对价安排以及履行代为垫付承诺所需股份。

  ④海发行清算组(富南国投)、瑞鑫源、云南国投承诺以执行对价安排后所持剩余股份依次代为垫付中海恒执行对价安排及履行代为垫付承诺所需股份。

  三、对价支付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

  每位流通股股东按对价比例所获得的股票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处理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动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进程

  

  

  五、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海恒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30%后。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G为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

  七、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68510496

  联系传真:0898-68510669

  电子邮箱:IR@searainbow.com

  公司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文华大酒店七层

  邮政编码:570105

  八、备查文件

  1、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06-27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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