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反收购策略有损股东利益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5-12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连日来,本报推出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报道,引起了业内人士巨大反响。多位专家认为,在反收购规则尚存巨大法律空白的时候,若大量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千奇百怪的反收购策略,将导致反收购这一良器“异化”为少数股东、控制人的工具,使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受损。

  从已推出反收购策略的上市公司情况看,有的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分级分期董事制度,以狙击收购者进入董事会;有的通过其他手段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以提高收购成本。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作出规定,因此都有其合法性。

  但是,有专家认为,类似的做法实际上隐含着许多有损公司利益的巨大陷阱。比如,G美的的分级分期董事制度就完全可能被变相仿效。

  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某上市公司(董事人数为7名)第一大股东持有其34%的股份。为了反收购,它也在修订《公司章程》时,作出“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该规定意味着,收购方无论出于善意或恶意进入该上市公司、持有超过34%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后,也只能提名一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制高点。董事会席位的多寡,直接体现对公司控制力的强弱。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宣伟华表示,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股东、董事、监事需遵守,新进入的股东也必须依照章程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如果收购方发觉公司原章程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损,只能自行向股东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来弥补。

  但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5条和第77条明确规定,章程的修改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宣伟华坦言,“收购方进入后,要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董事候选人提名,这是很难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很难通过,除非现任公司董事会的表现已让2/3的股东很失望。”

  在上述例子中,现在主导制定反收购策略的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持股34%,即使收购方控制了剩下的所有66%的股份,只要持股34%的股东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时投反对票,收购方就根本无法改变原章程关于分级分期董事制度的规定,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因为收购方的章程修改提案根本不可能获得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有专家指出,由于目前尚无明确法律对上述情况加以规定,一旦出现类似的对反收购策略的滥用,董事会无法更换新鲜血液,将造成“比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还严重的后果”,使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直接受损。专家建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在现阶段提出反收购策略(如,通过修改章程规定董事会分级分期制度),在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应该作为利益关联方回避。同时,应该尽快制定有关反收购的法律法规。

  ■聚焦全流通时代·反收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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