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昨发布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今后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对于企业设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的,副总经理可兼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对于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也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国务院国资委12日公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从目前中央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企业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有的虽设置了总会计师的职位,也因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权限“不到位”,难以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他说,在企业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是一个特殊的专业职位,是企业监督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从履行出资人职责出发,制定有关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企业大额资金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在决策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提高重大经营决策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他进一步解释说,对于中央企业各子企业因在境外上市,与外商、民营合资等原因,已经设置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情况,允许企业积极探索财务监督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不再重复设置总会计师,由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代行总会计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