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限制在风景名胜区拍电影
[□实习记者 于祥明  ] 2006-05-13 00:00

 

  □实习记者 于祥明  

  

  昨天,建设部下发《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建城电[2006]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名地须审批此类活动并报建设部核准。

  53号文要求,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地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文件强调,如果地方管理部门认为影视拍摄活动不构成负面影响,须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部核准。

  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于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要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另外,“建设部正会同发改委、国土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制定风景名胜区的更详尽的管理办法。”城建司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就在53号文下发前三天,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严厉批评了当前存在的破坏风景区和城镇水环境的行为,并特别点名批评电影《无极》剧组在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拍摄,对当地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该通知不是针对某一破坏事件,而是出于对全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部新闻处处长毕建玲对上海证券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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