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等)
[] 2006-05-13 00:00

 

  证券简称:粤宏远A     证券代码:000573     公告编号:2006-01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远A”或“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5月1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议,此次会议通知已于2006年5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陈林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决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内容如下:公司以经审计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以现有流通股本292,135,855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转增5.869589股,共计转增171,471,741股。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目的,因此如果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本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将不会付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见《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决议表决情况: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2日

  证券简称:粤宏远A    证券代码:000573    公告编码:2006-015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

  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15日复牌。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5月1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自2006年4月27日粤宏远A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提出改革动议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对价安排为: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292,135,855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转增4.3640股,共计转增127,489,130股,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1.2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对价安排为: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292,135,855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转增5.869589股,共计转增171,471,741股,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1.5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非流通股股东原承诺事项不变。

  二.独立董事补充意见结论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保荐机构补充保荐意见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在修改后的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律师补充法律意见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系在充分考虑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拟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参与主体合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依照《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五.附件

  1.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意见。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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