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惩戒都不应突破法律界限
[□时寒冰] 2006-05-15 00:00

 

  □时寒冰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许多地方都开始拿闯红灯者说事,而且,一出手就是“重拳”:有的地方将闯红灯行为与所在单位的评先、福利待遇、奖金发放等挂钩;有的地方将闯红灯者的照片曝光;有的地方则从“娃娃”抓起,规定如果中小学生闯红灯,就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

  但是,上述做法,无一例外地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公众对这种“重典”惩罚非常反感———尽管他们同样反感闯红灯的行为。

  一切处罚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执法者以闯红灯为由,干涉单位内部发放奖金等权力。任何超乎法律规定范畴的处罚措施,都可能造成对法律的践踏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可能比创红灯本身更可怕。

  而且,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个老问题了。这点在职务犯罪中可见一斑。《检察日报》指出,现在一半以上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过多、过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既然这些犯了比闯红灯严重得多的罪行的人,可以受到宽容,对普通老百姓闯红灯这种轻微违法行为,却以比法律规定还要严厉得多的措施予以处罚,公众提出质疑也属理所当然。

  以“重典”整治闯红灯,据说是借鉴了新加坡的经验。2003年7月,新加坡颁布法律:对任何在巴士停车场及车站乱穿马路的行人,最多可罚款571新元(相当于人民币2800多元),并被判入狱3个月,如果再犯,重罚,入狱半年。因而,新加坡鲜有人闯红灯。但是,如果我们要效法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先修订法律,其次是严格执行法律。而在我国,目前,法律尚未修订,突破法律的“重典”没有依据,而对法律的执行状况,亦令人深为忧虑。

  笔者不妨举例说明。1994年,美国青年迈克尔·费伊因多次把油漆和鸡蛋泼向私人汽车等行为,触犯了新加坡法律,被判拘禁4个月,罚款2244美元,外加鞭刑6鞭。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说情,要求免除鞭刑。然而,总统的老脸没能保住费伊的屁股,只抵消了两鞭而已,剩下的四鞭照样将费伊的屁股打得皮开肉绽,彻底“破相”。法律如此被执行,谁不敬畏法律?

  因而,再严厉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严格执行,公众才会认真遵守,效果才会显著。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闯红灯最无所顾忌最霸道的并非普通老百姓。在不少城市,敢于横冲直撞,对红灯视而不见的车辆,政府用车或警车占不小比例。警察对这些闯红灯者,不是敢怒而不敢言,就是视而不见。如果真的要治理闯红灯,为何不先拿这些特权车辆开刀,给违法者以震慑,让公众引以为戒?这远比欺软怕硬的执法方式,更容易让公众信服和接受。

  民以官为范,当手握权力者成为守法的典范,民众必然守法。具体到闯红灯,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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