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司法介入 避反收购陷阱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5-16 00:00

 

  张大伟 制图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被滥用的反收购策略,将有损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一旦收购方认为公司章程的反收购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法院认定属实后,可裁定公司修改章程中关于反收购的条款。

  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制定反收购策略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现任管理层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制定五花八门的反收购策略,只要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能够得到股东大会的通过。有专家认为,这一做法隐含着许多有损公司利益的巨大陷阱。

  本报此前的报道曾举过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规定分级分期董事制度,利用现任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巧妙地”永久性限制新进股东进入董事会的人数。只要现任第一大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一,新进股东就不可能再修改公司章程,因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5条和第77条明确规定,章程的修改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明良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在欧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上述情况一旦出现,收购方是有司法救济的途径的:如果收购方认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反收购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法院出于维护公平正义的考虑,在认定收购方所言属实后,将裁定被收购公司修改章程,直至体现公平原则。

  李明良说,在成熟资本市场,关于反收购策略是否合乎法律,有两大截然相反的原则:一是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原则,一朝天子一朝臣,如果现任控股股东在章程中限制了新进股东加入董事会的资格,无论其采取何种方法,将被视为违背该原则,导致违法;二是以管理层利益为中心原则,天子变了大臣不变,该原则规定,出于保护公司经营一致性的考虑,公司现任董事会可以制定反收购策略,以避免收购方的进入,导致公司出现经营成本激增、经营策略突变,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在我国,关于反收购的法律规定,是很含糊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目前比较倾向于股东利益为中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章程是全体股东的意志体现,因此,作为收购方的新进股东也必须遵守,这就为某些上市公司现任第一大股东通过修改章程,永久性限制新进股东进入董事会的人数制造了条件。”李明良说。

  李明良建议,将来一旦出现收购方持有66%的股份,却仍然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时,收购方可以尝试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定修改章程。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届时将考验法官的智慧。我国应该尽快完成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

  ■聚焦全流通时代·反收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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