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6)民初字第9号】、《举证通知书》【(2006)民三初字第9号】和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各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6年5月9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6年5月12日
4、被传唤人应到时间:2006年6月12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际”)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16号
现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第一被告: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一百”)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118号
第二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2、纠纷的起因
(1)1999年7月12日,中融国际与哈一百签署了【99年委字第37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融国际向哈一百贷款6,000,000.00元,利率为5.3625%。期限9个月,于2000年3月11日到期。同时,秋林集团为该笔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99年委字第378号《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2年。合同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能还款。
(2)哈一百于2002年3月7日提出还款计划,定于2003年12月20日偿还6,0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秋林集团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两年。该还款计划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收,哈一百和秋林集团均未履行还款计划。截至2005年12月5日,尚欠贷款本金5,999,969.04元,贷款利息3,687,863.5元,本息合计9,687,832.54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
(2)保证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三、除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06-00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