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 2006-05-16 00:00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席位持有机构: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澜电收益”)已完成募集验资成立。根据招商证券申请,本所将自2006年5月16日起为“澜电收益”所发售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澜电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澜电受益凭证”的转让业务。

  二、“澜电收益”设立日期为2006年5月11日,受益凭证分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受益凭证分三期,三年期“澜电受益凭证”转让简称为“澜电01”,转让代码为119002,到期日为2009年5月11日;四年期“澜电受益凭证”转让简称为“澜电02”,转让代码为119003,到期日为2010年5月11日;五年期“澜电受益凭证” 转让简称为“澜电03”,转让代码为119004,到期日为2011年5月11日。次级受益凭证为一期,计划存续期内不转让。

  三、“澜电受益凭证”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四、“澜电受益凭证”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时间与大宗交易时间相同。

  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五、本所可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澜电受益凭证”转让服务。

  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的意向报价功能为“澜电受益凭证”的转让提供双边报价,其报价和成交确认信息将通过本所网站公布。

  七、投资者首次参与“澜电受益凭证”转让前,会员应当向拟参与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产品风险揭示书。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关于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字【2005】108号)。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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