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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我委托一个朋友帮我买卖股票,因为我此前亏损巨大,故希望他能保底,他答应了。经我们双方商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在这期间他保证我本金无亏损,盈利五五分成。我想知道,如果日后万一发生什么纠纷,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上海 许先生
许先生:
来信中你提到近来自己与朋友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作为委托人,你将设在某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委托给该朋友进行证券投资,期限1年,自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止。在协议期限内如果发生亏损,该朋友作为受托人应当补足亏损;如果盈利,双方各获得盈利部分的50%。协议期限届满前,委托人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投资亏损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有盈利的受托人仍有权取得盈利部分的50%作为管理费用。简单说,这份协议是受托人承诺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协议。
从签署本协议双方的主体来看,二者都是自然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订约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所约定内容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则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为有效。这一点上看,你所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的话,另一方就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尽管如此,虽然本协议约定你的本金不受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存在任何投资风险。按照协议约定,委托管理的期限固定为1年,在此期间内,你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解除之前所存在的损失就要由你自己承担。因此,对于作为投入资金的委托人而言,就要考虑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在委托投资的期限内出现了亏损,而且预测市场日后的走势或者投资的决策也无法扭亏为盈,如果继续投资直到期限届满之后才终止协议的话,那时损失可能会非常巨大。虽然你仍可依据协议的约定来要求受托方补足亏损,但如果受托方无力偿还的话,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追回你的本金。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及时止损,避免委托人损失的扩大,委托人可事先要求受托人提供一定的资金,该笔资金存入证券公司另一资金账户,作为委托人所提供的委托账户的担保。在协议期限内,禁止对这一资金账户和委托账户提现或划转,一旦委托账户出现了一定比例的亏损(比如-10%),委托人就有权对两个账户实施平仓来收回本金。这样,委托人就能对损失加以控制,避免出现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局面。
最后还要提醒投资者注意,从近期来看,股市行情不错,新增开户数逐渐增多,委托理财等投资形式也接踵而来。但投资者应切实考虑自己对于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谨慎入市。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