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开闸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5-17 00:00

 

  不限基金规模 严格控制风险

  □本报记者 周翀

  

  随着昨日证监会基金部发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成为历史。

  《通知》删除了之前讨论稿中对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的限制,但在控制投资风险方面,仍做出了严格限制。

  《通知》规定,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但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面,《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应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由于引入了“资产支持证券估值小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资产支持证券报价,之前讨论稿中未明确的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在成立估值小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之前,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通知》还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基金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另外,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通知》内容并未涉及之前业内强烈呼吁的明确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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